(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历史上曾称赋税,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税收区别于企业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归纳起来,税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的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征税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从而使依法进行的征税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非直接补偿性
非直接补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运用税收进行二次分配时,不是按照每一个纳税人纳税的多少来向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即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交换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对每一个纳税人的直接返还关系。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每一特定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这种预定标准征税,不得多征,也不得少征;纳税人必须按照这种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二)税收的分类
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为了便于从不同角度分析研究税制,确定科学而合理的税制结构,正确选择主体税种,有效地制定税法,更好地了解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税制的结构、税收负担和税负转嫁等方面的情况,有必要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我国关于税收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税和间接税
以税收是否可以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所谓直接税,是指法定纳税人与税款的实际负担人一致,税负不发生转嫁的一类税。如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大都直接由纳税人负担。所谓间接税,是指法定纳税人与税款的实际负担人分离,税负发生转嫁的一类税。如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类也属于间接税。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的实效等问题。
以税款的计量依据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两大类。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面积、容积等为计税标准,采取固定税额计算征收的各种税。如屠宰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计税标准,按一定比率计算征收的各种税。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此类税。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与价格变动的关系,便于国家采取相应的决策。
3.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www.xing528.com)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四大类。按照传统的观点,税收依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五大类。我们认为,资源属于广义的财产,资源税理应归于财产税类,而不宜单独列为一类。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相关税种的特征、作用和征管方法。
4.价内税和价外税
按税价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大类。价内税是指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随着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税款即可收回的各种税的总称。如消费税、营业税就属于此类税。价外税是指税款独立于价格之外的各种税的总称。我国新的增值税就是最典型的价外税。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问题。
按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宿,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大类。中央税又称国税,是地方税的对称,它是指由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又称地税,是中央税的对称,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地方政府的一类税。地方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世界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共享税的具体征收方式有分征法、分成法和附加法等三种类型。我国按“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列为共享税”的原则,将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划为共享税。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组织收入,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促使地方努力发展经济,确保自身的财政收支平衡。这种分类与一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税收的征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立法都集中在中央,这样有利于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确保税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分配手段本身固有的职责和功能,也就是税收自它产生以后就具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分配手段,概括地说,具有财政、经济和监督管理三种职能。
1.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人类社会中客观地存在着不同于私人需要的公共需要,为满足公共需要,就要由政府执行公共事务职能,而为保证政府顺利执行其公共事务职能,就要使其掌握一定的经济资源。税收是一种国民收入分配形式,客观上能够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为取得经济资源或其支配权,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向人民征税。
2.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即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征税,把一部分社会产品转归国家所有,必然要改变原有的分配关系,从而对经济产生影响。如对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生产关系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影响,也可能是消极影响;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也可能导致经济停滞或倒退;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无论如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一般都考虑它对经济的影响,利用税收来调节经济。所以,调节经济就成为税收的内在属性,是税收固有的必然起作用的职责和功能。
3.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即税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国家要把税征收过来,必然要进行税收管理、纳税检查、税务审计和统计、税源预测和调查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能够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上述税收的财政、经济及监督管理职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统一在税收的分配手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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