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又一基本职能。会计监督亦称会计检查,是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财经政策、财务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的有力手段。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类。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会计监督网,保障会计工作的合法、合理、有效进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的监督内容和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国家监督(www.xing528.com)
1.财政部门的监督内容和要求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第②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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