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已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会计法》对专门会计机构的规定体现了会计法的国际化,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
另外,就会计人员而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①按照《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的规定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会计核算。②按照《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③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④参与经济决策,包括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⑤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三)总会计师的设置和职责
《会计法》不仅对一般性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出规定,而且对特殊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当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方可担任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在职责方面,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及具体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www.xing528.com)
(四)保障措施
会计工作责任重大,不仅对会计人员本身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还应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人事问题实行适度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
第三,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也负有重要的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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