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概述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活动。现代会计既包括传统会计的事后核算、监督职能,又包括与现代经济管理相适应的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多种职能。
一般而言,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个方面。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主要运用货币计量形式,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数量上连续、系统和完整地反映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保障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其中,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会计的基本职能和实现会计活动的基本目的。
会计是市场经济下重要的经济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经济越发展,业务越复杂,会计越重要。因此,在法治国家,会计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实现会计基本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会计目的的题中之义。
(二)会计法概述
1.会计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企业会计为例,会计关系既包括企业内部关系,又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我国的《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过1993年、1999年两次修改形成目前实施的《会计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会计法》是会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其适用范围也是在不断地扩大,1985年的《会计法》适用范围比较窄,主要是对国有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显然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1999年的《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即将非国有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纳入《会计法》的调整范围,使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都能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规范管理、顺利进行。
2.会计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会计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法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属于经济监督法的范畴,是现代国家进行经济管理所运用的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www.xing528.com)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会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会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是效力贯穿于各种会计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我国《会计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统一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两项规定体现了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原则。我国的会计工作既然是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调整,就必须强调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从事会计工作。显然,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于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经收支关系非常密切,会计工作是财经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所以它的管理体制必须同财经管理体制相适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法》颁布后,在各级财经部门成立了专门的会计事务管理部门,加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还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以保证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3)统一性原则。《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该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我国会计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目前形成以《会计法》为核心、以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为补充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道路。
我国的《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993年12月29日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只是就部分内容作了修正和补充,原有框架未变。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会计法》做了全面的修订,形成当前实施的《会计法》。
我国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会计法》相配套的细则和相关规定,其中包括1993年7月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构成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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