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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新编经济法教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由工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新编经济法教程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既包括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又包括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社会监督。

(一)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

1.监督检查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机关。大多数情况下,由工商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①按照规定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②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③检查与假冒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处理,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社会公众可以向检查部门反映、检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众传媒应当对各种不正当竞争情况进行客观报道,揭露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争议处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篇案例解答:

1.工商局的说法不正确。百货大楼的巨奖销售行为在持续了一个月后才停止,其违法行为已进行了一个月。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商局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百货大楼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院的说法不正确。百货大楼作为一大型的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其进行的巨奖销售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在进行了一个月后,其扩大营业额的目的已基本达到,此时又以巨奖销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取消一等奖,这是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及希望中奖的心理欺骗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在这段时间在该百货大楼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退回消费者购买的商品。

律师咨询热线】

广东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室的主任王某,在该企业从事过智能学习机的研究工作,并掌握该智能学习机的全部技术秘密。2014年年初,蓝天公司派人以高薪挖走王某。于是王某跳槽到蓝天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组织该公司人员生产与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KB30088型智能语言学习机极为相似的语言学习机,导致深圳某企业的产品销量急剧下降。深圳某企业经过调查发现,此乃蓝天公司和王某所为。深圳某企业即向工商局进行了告发,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www.xing528.com)

1.蓝天公司与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深圳某企业可向王某和蓝天公司提出哪些请求?

3.工商局应对蓝天公司做出哪些行政处罚?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蓝天公司与王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王某跳槽到蓝天公司任经理,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生产智能学习机,其行为构成了侵犯深圳某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规定,深圳某企业可向蓝天公司与王某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工商局应责令蓝天公司停止侵害,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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