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产品质量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即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此条是专为销售者设置的直接责任。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销售者先行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后,如责任在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他们之间如订有购销、加工承揽合同且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含义不同。产品瑕疵较产品缺陷的含义更广泛,包括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各种特征和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则主要是产品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性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三是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只要有瑕疵,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产品仅存在缺陷,尚未造成损失后果的,则不能构成产品缺陷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见缺陷的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出自产品的设计、产品的制造,也可能出自产品的表示不符合规定。第二,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只有在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才构成产品缺陷损失责任。第三,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1)生产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客体”包括瑕疵产品、缺陷产品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和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和制裁。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种类及罚则包括: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上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www.xing528.com)
(4)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7)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行使处罚权的除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行贿、受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采购以上三种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产品质量法》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包庇追究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之不受追诉,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开篇案例解答:
1.可以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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