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责任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又是相互冲突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一种典型的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责任,是因为不同的责任形态,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同的: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除个别的特殊侵权以外,受害人均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3.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会赔偿可预期利益,但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侵权则以恢复原状的方式确定赔偿范围,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www.xing528.com)
4.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之诉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产品销售地、产品制造地。违约之诉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双方协议确定的管辖地。
(三)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
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在处理方法上注意几点:
(1)不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但是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
(2)请求权选择有时间上的限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在一审开庭以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新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开篇案例解答:
在本案中,根据协议,只有甲持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乙处收取货款时,并且乙只有见到盖有甲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在没有看到甲盖有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时就将货款付给了其业务人员岳某,该方式未得到甲的认可,乙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其应当承担因自己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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