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及附随义务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如,当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为债务人的交货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3)经济合理原则: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力争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合同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包含了协助履行原则)。
2.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www.xing528.com)
(二)合同条款的补缺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此处的“履行义务一方”,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应当理解为“应履行义务一方”。)
(三)涉他合同的履行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仅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不能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如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涉他合同,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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