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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程序简介-新编经济法教程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③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一)要约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第一个步骤。

1.含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一般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款,数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如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要约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的称呼,或称发价):“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成本+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10天内电复有效。”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即成立,因为要约的内容已属十分确定。

第二,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即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要明确表示按所提条件同对方签约的意思。既然有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则表明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这点在判断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时非常重要。如当事人在广告中表述“先到先买,卖完为止”“5日内保证有货”等表示均可以视为有意受该意思表示拘束,因此当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才视为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通常仅约束要约人。实际上是指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1)生效:各国普遍认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主动撤回自己发出的要约,目的在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生效之后(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4)失效: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一是要约有效期间已过,未规定有效期的,则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期间或合理的时间已过,具体由法院确定;二是被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三是被受要约人拒绝;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形成反要约或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www.xing528.com)

我国《合同法》第30条明确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含义

承诺的具体方式通常为依法或者按约发出承诺通知(口头、书面或其他),但有时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约定以其他方式作出,如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发货行为、服务行为等)。

2.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同时,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有关逾期的承诺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英美法中的镜像规则:承诺对于要约,就像镜子反映物体那样毫无二致,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邮寄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规则。英美法国家实行投邮主义或者说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使表示承诺的信函在传递过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实行到达主义,在中国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间视为承诺到达。

承诺是否可以撤回,取决于承诺生效时间。投邮主义,承诺不可撤回。到达主义,撤回通知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27条有相关规定。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

①通常情况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可成立。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③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36、37条有两个例外规定。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地点

依据我国《合同法》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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