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 掌握合同法基石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 掌握合同法基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解合同的概念才能奠定掌握合同法的基石。如《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 掌握合同法基石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理解合同的概念才能奠定掌握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地讲,对合同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合意加债”。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1)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前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后一个意思表示是承诺。甲要买蓝色的车,乙要卖黑色的车,标的不具有同一性,合同不能成立。

(2)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

意思表示有瑕疵,是指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效果意思)不一致。如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合同,乙的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但甲与乙的两个表示意思取得了一致,达成了意思合致,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统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同时也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合同。

(3)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比如说,“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是两个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构成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视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

(4)合意可以是明示形式,也可以是默示形式,还可以是混合形式。

明示是以口头语言、文字来表达意思,默示是以行为表达意思;混合形式是指合意可以由一方明示表达的意思与另一方默示表达的意思结合(参见《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要创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2条给合同下的定义是民事合同,但从内容来看,我们的合同实际上讲的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是为了变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是为了终止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这个“法锁”,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但相对性是一个基本原则,不是绝对的。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等价值目标,《合同法》还明文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如《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

(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商品交换是通过建立债的关系来实现的,所以人们常说,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从交换的角度看,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当然,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无偿合同不是交易关系。《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合同法》拥有一整套交易规则,所以说《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丝毫不过。

(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既然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合同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要求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主体,合同双方要彼此承认是平等的人,平等是进行交易的前提。

(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有不同的属性和不同的规则。《合同法》调整债权合同,是调整财产流转的法律,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款)。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划分标准:按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不同状况所进行的分类。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合同一般都有双务性质,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权利方没有相应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还有,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其区分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它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www.xing528.com)

划分标准:按当事人从合同中取得利益是否支付代价所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约从对方取得利益时应当支付对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约从对方取得利益时并不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商事交易合同以有偿为常态,无偿为例外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划分标准:按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外,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划分标准:按合同形式是否设置特殊要求所进行的分类。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殊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形式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别要求的合同。非典型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

商事交易合同以不要式为常态,要式为例外(合同的本质在于信用)。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划分标准:按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合同名称所进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其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15种:①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汽、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②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③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④技术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其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实践中无名合同的数量可能更多。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我国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可参照租赁合同规则。

6.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划分标准:按在订立时能否确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所进行的分类。

实定合同:也称确定合同,指在订立时即能确定合同法律后果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实定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在订立时不能确定合同法律后果,而是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赌博合同等。

7.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划分标准:按合同是否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分类。

束己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与第三人无关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涉他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但对合同当事人有效,而且也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65条)。如甲向乙购买一批服装,乙到丙厂去批购,约定由丙直接向甲发货。

8.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划分标准:按当事人是否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明示合同: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明确地表达签订合同的意愿,从而达成合意的合同。

默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如一方发货,另一方接受且并未依法提出质量异议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就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如买早餐、商场购物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