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iPad商标确权案,深圳中级法院驳回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iPad商标确权案,深圳中级法院驳回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iPad商标确权之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IP公司的起诉后,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双方在法院的斡旋下调解结案。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iPad商标确权案,深圳中级法院驳回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案情】“iPad”商标侵权案

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iPad商标确权之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IP公司的起诉后,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双方在法院的斡旋下调解结案。

点评:本案是我国涉及知名商品保护的著名案例,苹果公司控制的英国IP公司虽然与唯冠台北公司签订了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但是IP公司并没有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iPad商标转让备案,最终苹果公司自尝苦果。

一、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美国汽车联合会的“AAA”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中国“绿色食品”;国际羊毛局的“纯新羊毛标志”。

[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为强制注册原则。

(二)商标注册条件

1.必备条件:(1)显著性;(2)便于识别;(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例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的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的代理

1.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实行强制代理制。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注册申请

1.申请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3)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2.申请日与优先权

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有优先权: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

(三)审查和核准

1.受理

2.初审:(1)合格者,予以公告;(2)不合格者,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异议:(1)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2)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要予以核准注册。(3)有异议的,商标局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作出裁定。

4.权利救济:(1)凡对上述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2)凡对上述复审裁定不服者,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5.核准并公告:当事人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二)许可权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为书面形式,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的使用许可、排他的使用许可和普通的使用许可。

(三)转让权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可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且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五、注册商标的终止

(一)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局基于法定原因行使职权而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1)自动申请注销;(2)到期不续展;(3)无继承人注销(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对违法使用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www.xing528.com)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七、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认定考虑因素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机构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53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答案:BCD。考点:商标权。

[解题思路]选项A说法正确。2001年《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选项B说法错误。商标先用权,是指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自己非以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已将与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其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之上,当别人申请时,该商标作为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标已驰名,在此情况下,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因此,甲公司无权主张先用权。选项C说法错误。《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甲公司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商标,而不是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本题中,选项D说法错误。甲公司不是“逍遥乐”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2.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答案:D。考点:商标注册。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考点:商标注册条件、驰名商标。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允许的。选项B正确。甲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美多”,而不是“薰衣草”。因此,其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因主要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而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取得显著性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4.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答案:BCD。考点:申请商标注册。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答案:D。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地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在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使用“山叶”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非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不知情,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责令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丙公司停止销售,但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丙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种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2013年)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答案:B。考点:商标侵权行为。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可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另外,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公司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对于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运输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不知情而运输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戊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故构成共同商标侵权。选项C错误。丁饭店的行为是将别人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商标而销售,属于反向假冒,构成侵权。

1.甲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以“口满福”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自6月1日开始生产“口满福”牌雪糕。经查,乙食品厂曾于2003年3月1日取得“口满福”食品注册商标,但一直未提出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

问:(1)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2)乙厂可否告甲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2.甲酒厂生产的白酒深受消费者的好评,该酒厂于2000年6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香雪”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于6月7日公布,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9月10日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问:(1)该商标有效期满后,甲酒厂应何时申请续展?如果甲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续展,经核准后于8月28日公告,则续展商标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2)如果甲酒厂没有申请续展,2010年10月8日乙酒厂欲申请注册“香雪”商标,商标局能否核准?乙酒厂何时才能申请注册该商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