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侯耀文遗产争夺案
2007年6月,侯耀文突发心脏病猝死,由于生前并未订立遗嘱,自2007年7月出殡火化后,侯耀文的骨灰至今仍寄存在八宝山骨灰堂,因亲属之间的遗产分配问题,而无法入土安葬。侯耀文长女侯瓒称,父亲去世后,所谓的遗产,自己仅见到一部车和一处含有欠贷的房产(玫瑰园别墅),对于父亲遗产究竟有多少她并不清楚。侯瓒和妹妹妞妞一起将伯父侯耀华、侯耀文的师侄牛成志、侯耀文的弟子郭晓小夫妻告上法庭,理由是牛成志擅自取走其父多笔存款;郭晓小夫妻则拉走玫瑰园别墅的所有物品;侯耀华控制了玫瑰园所有遗产和证件。遗产纠纷,使得侯耀文去世两年也未能入土为安。侯家的遗产纠纷甚至闹上了法庭——侯耀文两个女儿将伯父侯耀华等四人告上法庭,称其侵占父亲遗产。北京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该案于2009年7月30日开庭。在2009年2月,侯瓒就将12岁的异母妹妹起诉到法院,不过,通过法院查清父亲的遗留银行存款去向后,侯瓒撤回了对妹妹的起诉。如今在新的诉状中,侯瓒将妹妹追加为原告,侯耀华成为第一被告,牛成志为第二被告,郭晓小夫妻则为第三被告。
侯耀文生前位于北京昌平玫瑰园的豪宅因超过一年未还贷款,银行将侯瓒及玫瑰园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偿还70余万元拖欠贷款。对于这一拖欠行为,侯瓒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因遗产被他人非法侵占和窃取而无法清偿巨额房贷欠款。只是在当时,侯瓒并没有点名究竟是谁侵占了遗产。侯瓒在申请中称,父亲侯耀文去世后,侯耀华第一时间赶到玫瑰园主持料理后事,并实际控制了所有遗产和证件。两年来,侯耀华从没主动邀请姐妹俩清点、封存遗物,除了一辆侯耀华使用近一年后交付给妹妹的汽车外,侯耀华没有将剩余遗产分配给两位继承人的意图;此外,牛成志取走侯耀文名下多笔银行巨款,郭晓小夫妇二人使用私家车辆和搬家公司,先后拉走了玫瑰园别墅的所有物品。她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遗产,侵害了姐妹俩的财产继承权。侯瓒和妹妹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人返还相应的遗产,并承担侵权责任。
2009年7月22日,在西城法院,侯耀文的两个女儿告侯耀华等人擅自处分遗产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证据交换。侯瓒姐妹及侯耀华等6名当事人均未出庭。侯瓒姐妹各自委托了一位代理人,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夫妇四人共同委托两名律师出庭。在法庭上,被告律师提出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请求。他称,“侯耀文老师在相声界是一面旗帜,不想让他的隐私被媒体披露出来并炒作,带给侯耀文负面的影响”。对此请求,侯瓒的律师没有明确作出回答,称无所谓;侯瓒妹妹的律师,则同意了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官则向双方出示了此前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根据侯瓒提供的线索,法院查明,侯耀文在工行、中行等处有存款130多万(其中包括1万美元),这些银行存款基本已被取走。一名不愿披露自己姓名的案件参与人表示:“这些钱用来处理后事和还侯耀文的部分欠款,事先经过侯瓒和侯瓒妹妹监护人的同意。实际上,所花的钱要高于从银行取到的这些钱款。”该人表示,为保证物品安全,征得姐妹俩监护人的同意后,郭晓小夫妇将玫瑰园的物品拉走后,存放在天通苑一租来的260平方米大的房子内,“清点里面的物品需7天左右”。
侯耀华称“以心做事”。
该案件参与人还称,侯耀华、牛成志等人获悉被起诉后,“很不理解”。侯耀华等人(当时)参与处理后事,“是伸出手来帮助她”。该人还称,侯耀华对此事的态度是,“我以心做事,心放在中间,上天会看到”。在弟弟侯耀文下葬的问题上,作为家长的侯耀华做过努力,也希望弟弟入土为安,但具体如何处置还是得听从侯瓒等人的意见。
侯耀文到底有多少遗产?尽管有媒体统计称有8000万元,但具体数目根本无法统计。
遗产分为三种:存款、有价证券;房子、车子;收藏品。存款方面可以通过银行查清,不过第二被告牛成志曾反驳:“能有多少钱?谁有钱还去银行贷款买房?”;房产方面,市价2000万元的玫瑰园已经因贷款未还清而面临被银行收回的境况(车子则已经归还);而最难以统计的,便是收藏品——侯耀文爱好名表,每个名表单价在一二十万,再加上珠宝、名人字画,价值不菲。
侯耀华是侵占还是保管?
侯耀华躲着媒体不接电话,郭晓小婉拒采访,只有牛成志作出回应:“我要是没有受侯家的委托,能拿走存折吗?”牛成志表示,自己是为办侯耀文后事受托取款,当时还有人主事,侯瓒也在场,但他没有说出委托人的名字。
侯耀文弟子刘际在之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侯耀华的确保管着侯耀文别墅中的物品,不过他并不认为那是侵占,“前一年的贷款就是侯耀华还的。之后不还贷款,银行要收走那房子,怎么办呢,侯耀华租了一间房子,把所有侯耀文的东西都搁在那间房子里了,等姑娘们都清楚了再拿走。他(侯耀华)有的是东西,他不在乎那点东西”。
拖延了近一年的侯耀文案2010年6月4日曾开庭,法院经过近6个小时的审理后提出调解。侯瓒要求对方先返还擅自取走的钱,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是否有债务清偿问题,同时被告移交法院已经清点查明的财务。而侯耀华一方要求原告对侯耀华以外的其他被告(侯耀文好友、管家牛成志,徒弟郭晓小、刘一夫妇)撤诉。由于侯瓒不同意撤销其他被告,且双方坚持诉讼请求,分歧较大,当庭调解失败,法院宣布择日宣判。随后,侯瓒向媒体公布了一份言辞激烈的公开信,叔侄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最终,僵持了一年多的侯耀文遗产案有了结果,侯耀华与侄女侯瓒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双方就耀文骨灰何时安葬、遗产如何处理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侯耀华的代理律师刘锋表示,此前双方争议不休的多个问题,如骨灰如何处理、何时下葬,遗产如何处理等,已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点评:许多豪门恩怨导致亲情不存,骨肉相残的缘由皆因财产而起,在本案中侯耀华与亲侄女对簿公堂原因有目共睹。侯耀文生前未立有遗嘱,而依据我国《继承法》应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并不包括兄弟姐妹,侯耀文去世时无法定配偶,侯耀文的父母亦已去世,故侯耀文的两个女儿理所当然成为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最终侯耀华与其侄女能握手言和不得不说是最佳结果。
一、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继承权的恢复请求权
继承权的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被他人侵犯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和地位的权利;二是请求恢复对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示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因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须经本人承认或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不能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合法财产。
同时,还应该明确下列财产和权利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①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②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③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①国家、集体的财产;②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③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④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⑤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⑥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⑦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一)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提示: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能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6条)。]
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这里的“其子女”,是指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
[例1]甲除了三个儿子乙、丙、丁和一个孙女戊(系乙之女)之外再无其他亲人。甲订立遗嘱,决定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但乙不幸先于甲去世。请问甲去世后,房屋由谁继承?( )
A.根据转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B.根据代位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丙、丁、戊继承
2.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四、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要件:(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正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要件:(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2)须注明年、月、日。(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要件:(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要件:(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要件:(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几份遗嘱互相矛盾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的效力高于先遗嘱。
[例2]甲曾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儿子小甲继承,两年后甲死亡,甲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存有异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甲只能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
B.小甲不仅可以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还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分得另一半遗产的一部分
C.小甲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D.由于遗嘱的生效时间已超过两年,小甲依遗嘱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已经消灭
(二)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接受遗赠的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例3]甲有房屋一栋。2004年5月6日甲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其死后由其弟弟乙取得其房屋所有权;2004年10月8日,甲又与好友丙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表示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丙,但两人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12月1日,甲又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其死后由其保姆丁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并将内容告知了丙。2005年3月6日甲不幸患上精神病,至2007年3月3日去世,精神病一直未愈。另查甲除了弟弟乙、养子戊之外无其他亲人。请问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例4]村民甲的妻子早逝,甲又无子女,只有一养子在外地工作。因孤身一人生活不便,甲便与村委会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村委会负责甲的生养死葬,其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后来甲考虑到同村的乙平时也照顾过自己,两人感情甚好,便又自书一份遗嘱,把财产的一半赠给乙。甲死后,村委会负责处理完丧事,与从外地赶回来的甲的养子及乙就甲的遗产发生争议。村委会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村委会、乙、甲的养子平分遗产,但村委会可适当多分一些(www.xing528.com)
B.应由村委会、乙平分遗产,甲的养子不能实际享有财产继承权
C.甲的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
D.法院应判决乙所持遗嘱有效
[例5]甲三岁时被父亲乙送养给丙,甲成年后对乙、丙二人均十分孝顺,乙、丙均由甲赡养,后来乙不幸去世。经查,乙还有一子丁,但丁在国外工作,与乙来往不多。请问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对乙享有继承权
B.甲可分得乙的适当的遗产 .
C.丁丧失对乙的继承权
D.甲分得的遗产不得多于丁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下列哪一种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相关法条]《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甲妻病故,膝下无子无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了争议。对此,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答案:A。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题思路]《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在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
3.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题思路]《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义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4.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了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的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5.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中的人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考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解题思路]《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考点: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另外,《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在本案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
7.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考点: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
[解题思路]《继承法》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选项A正确。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选项B错误。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选项C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8.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2014年)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考点:继承顺位。
[解题思路]《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第3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李某与妻子朱某,女儿李梅(12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未脱贫致富,2008年12月李某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某各借款5万元,又向邻村借款5万元,共计15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2009年7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冒着大雨天、山路十分湿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某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人亡。朱某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某、张某、李梅。经查,李某夫妇共有财产2万元存款,房屋及家庭生活用品。
问:(1)该案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2.王某与孙某曾经同甘苦共患难,两人相约如果一人不幸早逝,由对方负责收养死者的幼子。孙某2008年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其幼子甲由王某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王某生有两子乙、丙,一女丁。长子乙供职外企,待遇优厚但却不孝顺,对王某视若无睹。次子丙早年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丁被所在国企分流下岗,经济困难,但却承担了照顾王某的责任,长期与王某共同生活。2012年,王某病故,留下遗产若干。
根据我国相关继承法律的规定,请回答: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1.梅艳芳遗产案
香港已故歌星梅艳芳母亲覃美金及胞兄梅启明,就梅艳芳遗产缠讼,先后将梅艳芳好友及多个遗产管理人告上法庭,但一直被驳回。2010年7月,梅妈妈再次上诉至终审庭,与梅艳芳遗产管理人争夺名下寿山村道及山村道物业业权,更指遗产管理人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管理遗产时疏忽,向会计师行索偿10亿港元。香港高院在去年12月29日裁定梅家母子败诉,更指两人不尽不实、难以置信及毫无根据,须支付诉讼费用。
2.迈克尔·杰克逊遗产案
迈克尔·杰克逊的死讯让世界各地迷恋他的歌迷陷入悲伤,但很快却掀起了关于迈克尔·杰克逊的遗产争夺战。操纵杰克逊母亲凯瑟琳提起遗嘱上诉的幕后操纵者竟然就是杰克逊的父亲!迈克尔死后,法庭最初判凯瑟琳是遗产的管理人,并获迈克尔3名子女的监护权,但后来迈克尔2002年遗嘱曝光,虽委托母亲凯瑟琳为3名子女监护人及4成财产受益人,但遗嘱执行人却是律师约翰·布兰卡及好友约翰·麦克莱恩。凯瑟琳质疑遗嘱执行人的地位,她的律师已展开法律行动,希望争夺遗产的控制权。
3.帕瓦罗蒂遗产案
意大利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2008年9月6日辞世。但是,他的身后却不平静。他的两任妻子及前妻的三个女儿为争夺2.5亿美元的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
4.古月遗产案
古月生前先后曾组建过三次家庭,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两个女儿胡雁、胡冰。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古月与第二任妻子桂萍结婚并生有一子古宇。后来,古月与第二任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于1996年与现任妻子张燕结婚。古月去世后,由于财产分配问题,古月的三位儿女把他们的继母、古月的遗孀张燕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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