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及时限

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及时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及时限

【案情】奥运冠军马琳和张宁益的离婚官司

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历时两年、开庭六次的拉锯战之后,于2010年12月下旬,马琳在付出了千万家产后,与妻子张宁益终于达成和解,结束了六年的婚姻

2010年6月下旬,马琳与妻子张宁益的离婚案再次开庭,吸引了大批记者前来采访,而当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宣布判决结果,这起官司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之中。这起离婚案于2010年12月下旬再次开庭,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已是第六次开庭,法官主持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经过又一番唇枪舌剑后,双方就财产分配问题终于达成一致,当场签字画押,协议离婚,而张宁益在经过一次次“苦斗”后,终于取得了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结果。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法院的调解下,马琳最终答应把北京亦庄价值七八百万的别墅分给张宁益,同时答应再分给张宁益数百万元存款,两项财产相加,张宁益分到的家产达到上千万元,这一结果远远超出了最初马琳提出的50万元。

点评:就离婚案本身而言,作为当事人一方,张宁益要求分割财产这无可厚非。可是,外界怎么也想不明白,他们曾经那么恩爱、幸福,曾经是那么山盟海誓、忠贞不渝,可是为什么在离婚时一切都是那样的赤裸裸?奥运冠军马琳与二线演员张宁益的离婚案,他们的分离看不到《红楼梦》式的凄美和悲伤,更多的则是疯狂的炒作和赤裸裸的财产争夺。这不由得让人怀疑,难道他们真正相爱过?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法定条件(也称积极要件)和禁止条件(也称消极要件),形式要件为到法定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1.法定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双方都无配偶。

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1.无效婚姻:是指领取了结婚证,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

(2)无效婚姻的补正——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条件已经消失,此时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此为无效婚姻的补正。如果婚姻当事人再主张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

[例1]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

A.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的

B.舅舅与其外甥女结婚的

C.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

D.因受到人身威胁而结婚的

(3)无效婚姻的宣告

①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a)婚姻当事人;(b)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②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③须经法院宣告。《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提示: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婚姻自始无效。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可撤销婚姻:是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可撤销婚姻制度主要包括:

(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

(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5)撤销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

[例2]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二、诉讼离婚

1.离婚事由

(1)感情确已破裂为其唯一理由。

(2)有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权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④军人有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关系的处理

①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②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

③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两种特殊情形:①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各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步骤:①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41条)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例3]甲与乙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给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而停止对乙的帮助?( )

A.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

B.甲因车祸损伤他人财产,已经欠下大量债务

C.乙离婚后不久再婚

D.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3.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责任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主张方式——只有夫妻双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才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如果不要求离婚,仅仅要求对方赔偿损害,则法院不予支持。

(4)主张时间——诉讼离婚中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之诉中一并提出;诉讼离婚中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提出。协议离婚双方都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例4]甲、乙夫妻二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5000元,后这笔钱一直未归还。请问对于这5000元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一定为甲、乙的共同债务

B.一定为甲的个人债务

C.为甲、乙的共同债务,除非甲或乙能够证明丙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D.为甲的个人债务,除非丙能够证明其不知道甲、乙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www.xing528.com)

1.工资、奖金。(《婚姻法》第17条)

2.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7条)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提示: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仍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这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的修改。]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7.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有财产。

8.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9.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①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②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善意取得。

(二)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18条)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18条)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18条)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

7.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调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种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考点:无效婚姻。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10条第(4)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考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解题思路]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答案:D。考点: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解题思路]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选项B、C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选项D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考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解题思路]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在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5.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年)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的代理、宣告失踪。

[解题思路]选项A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B说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选项C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在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在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6.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4)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在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7.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2008年)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D。考点:收养的条件。

[解题思路]《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是正确的。

武某与金某是夫妻,住在苏州,两人于200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某因被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某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的介绍下,认识了苏州某公司董事长钱某,两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后武某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某已经怀上钱某的孩子,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某与金某的房子是武某于婚前用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某的弟弟赠与武某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某。金某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梦幻》,获稿酬5万元。

问:(1)对金某的离婚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2)设金某在孕检时发现患有艾滋病,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武某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3)武某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法院判决离婚后,武某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5)财产如何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