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性骚扰胜诉第一案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于2003年6月9日有了结果。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点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刘先生勒索1万元,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刘先生表示歉意。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在审理中,被告未就“保证”系受胁迫所写举证。
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何某辩护的唐江涛律师认为,这是全国第一例“性骚扰”案原告胜诉的案例,将对我国加强“反性骚扰”立法起到积极的作用。
点评:性骚扰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而且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特别是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性伤害往往无法弥补,但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往往无法胜诉,原因是原告取证难,性骚扰发生场合较为隐蔽且一般无第三人在场。在本案中,何某胜诉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盛某签署的“保证”,希望在反性骚扰的立法中能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对受害者有所倾斜。
一、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1)非财产性;(2)不可转让性;(3)不可放弃性;(4)法定性;(5)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
依据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资格。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分为财产性保护方法和非财产性保护方法。
1.财产性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
2.非财产性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定为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种人格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如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均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一个起点额和上限额。至于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是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1)不构成侵害具体人格权;(2)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谨慎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保持权。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提示: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4.姓名权,其内容有: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5.名称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内容有: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提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①干涉,是指妨害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②盗用,是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③假冒,是指冒名顶替。]
6.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具有面部性。面部的部分,若不能反映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并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3)客观上使用他人肖像。
7.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名誉权和名誉感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如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若一个行为致使某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但实际上客观评价并未因此而降低,则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8.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提示:在司法考试中,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考察有以下几种行为:(1)窃取、刺探他人的隐私;(2)擅自披露、公开他人的隐私(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3)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4)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9.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例1]甲同学趁乙同学午睡之机,为捉弄乙同学,将其头发用剪刀剪去部分。则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
A.身体权 B.健康权C.生命权 D.名誉权
[例2]刘某在女儿刘小某2周岁生日时到甲照相馆为女儿拍照纪念,摄影师乙偷偷留下刘小某的照片,将其卖给丙出版社用作挂历。后来乙又将该照片送给丁厂作沐浴露的包装。在本案中,侵害刘小某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乙和丙出版社,不包括丁厂
B.丙出版社和丁厂,不包括乙
C.乙和丁厂,不包括丙出版社
D.乙、丙出版社和丁厂
[例3]甲是追星族,一日,甲从网上下载了其偶像乙的照片,并将自己的照片与偶像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贩卖,同时宣称自己已经和乙订婚,给乙造成恶劣影响。甲的行为(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C.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三、身份权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权、教育权、法定代理权;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管理权、处分权、使用收益权。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主要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扶养扶助权、同居权、贞操权、日常事务的代理权。
(三)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父母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四、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www.xing528.com)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一般人格权;(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在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的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的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 )(2014年)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D。考点: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解题思路]选项A说法正确。在本题中,欢欢与欣欣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实施隆鼻手术。美容院在实施隆鼻手术的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侵犯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也构成了之前美容合同的违约。因此,欣欣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在本题中,欢欢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死亡,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的条件。因此,欢欢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美容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导致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起侵权之诉。
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考点:人格权。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在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观众的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了“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了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CD。考点:侵犯人格权。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可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在本题中,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可知,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在本题中,网民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选项C正确。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私密的权利。在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牛某的私人信息,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本题中,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害。
4.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考点:侵犯人身权和精神损害赔偿。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在本题中,医院医生手术时误将张某一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后来张某由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即医院侵犯了其生命权。选项B正确。医疗费赔偿请求权是财产性权利,且不是专属于被害人的权利,因此,可以继承。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已经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提起了诉讼,因此,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5.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考点:姓名权、肖像权、网络侵权。
[解题思路]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中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6.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登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答案:B。考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本题中,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而不是该明星。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题中,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属于对被摄影者肖像权的侵害。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本题中,广告商并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该明星进行损害,因此,没有侵犯该明星的名誉权。选项D错误。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的同意,为了营利的目的将该照片出卖,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2012年6月11日,范冰冰工作室对外发了一封律师声明,指出黔讯网和影评人毕成功近期发布的有关范冰冰抹黑章子怡的文章及映射性言论系污蔑,故将二者告上法庭。这是范冰冰在过去8年里第7次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此事一出也再度引发各方关注,不少网友赞“范爷威武”,但也有人认为,已跻身国际舞台的范冰冰对于各种流言其实不必在乎。不过,昨日范冰冰工作室对外强调:范冰冰态度很坚决,誓与污蔑诽谤斗争到底,绝不容忍。
对此,范冰冰在起诉书中强调,黔讯网和毕成功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极尽侮辱诽谤、造谣中伤,广泛传播无任何事实根据的诽谤性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且黔讯网和毕成功还对其他媒体的转载评述采取放任态度,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致使她遭到来自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的猛烈抨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范冰冰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分别索赔50万元。
2.董璇、柳岩、潘霜霜等诉成都医院案
2012年8月20日,董璇、柳岩、潘霜霜等6位明星将成都市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称医院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照片用做广告宣传,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武侯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起诉成都市两家医院关于肖像权与名誉权的纠纷。演员董璇、熊乃瑾等3位艺人起诉成都某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持人柳岩,演员熊乃瑾等3人起诉成都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6位艺人称,其照片均在两家公司的下辖网站网页中,被用作女性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周期为1年至3年不等。作为公众人物,医院方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将自己的照片做“瘦脸”广告及妇科病治疗的广告宣传,损害了其在观众心中的形象并受到误解,医院的行为也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此6位明星诉请法院,判处两家医院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5万至18万元。
3.黄奕诉霍思燕案
2012年3月31日,黄奕向静安区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霍思燕名誉侵权,静安区法院随后立案,但霍思燕方对此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5月8日,该案终于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审,在霍思燕方面的要求下,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而且两位女星也都没有到场。据了解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黄奕方面提出了霍思燕删除微博、道歉等要求。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也并未接受现场记者的采访。
4.费玉清被代言官司
2012年11月,费玉清“被代言”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日前,费玉清将拿到的赔偿全部捐给了贫困学子。此前曾有商家擅自利用费玉清的图片在一些网站上宣传具有清咽护嗓功效的保健食品,被费玉清告上法庭,对方被判在媒体上公开向费玉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从一开始,费玉清就申明打官司的初衷并非为了获得赔偿,而是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并劝导消费者正常就医。从维权开始,他就决定将所有赔偿所得捐给慈善事业。日前拿到赔偿金后,费玉清立刻全数捐献,赞助了50名湖南衡阳生活困难的资优学生,承担他们高中三年的所有学杂费。
5.京城首例性骚扰案
雷蔓于2001年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当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至她10月提出辞职,这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先生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辞职后,焦先生利用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干扰她在计算机行业的再就业。
2003年6月3日,北京首例涉及性骚扰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审。25岁的雷蔓在父母的支持下勇敢地走上法庭。被告焦先生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以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为名,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接受了申请。焦先生并未出庭,他的代理律师认为所谓的性骚扰和干扰其就业系捏造,雷蔓所出具的证据也缺乏说服力。据了解,焦先生已决定反诉雷蔓无中生有、散布谣言、侵害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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