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福建采光权受阻第一案
2000年3月,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东路沁园新村的5户居民以被告福建铁路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将原先6层半的楼房改为7层半,致使楼距缩小,住户的日照权受到侵犯为由,向被告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每户1万元。2000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诉讼时效超过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
点评:随着生活品质与居住环境的提高,作为所有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相邻权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建筑物相邻关系,要求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应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人的通风和采光。在本案中沁园新村的居民提起相邻权之诉有法律依据,但居民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诉请因存在证据与诉讼时效问题最终仍被法院驳回,此案留下诸多遗憾,但时至今日我们除了敬佩多年前公民的权利意识外,应思考的是人民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妥当?相邻权属于物权,诉讼时效一般仅适用于债权,希望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多一些法律效果的考虑。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债权请求权,相对人就可以据此行使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诉讼时效的事先约定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例1]甲向乙借款5万元,到期时限为2009年12月1日,时至2013年3月5日未还,乙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未要求甲还款。2013年5月10日,乙因买房要求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乙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B.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C.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D.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例如: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4种情形: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2)3年——环境污染侵权,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均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合同法》第129条)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7条)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系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年。
[提示:特殊情形:(1)《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了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2)《海商法》第265条规定了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5.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6.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的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7.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8.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2]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例3]甲于2013年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于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 )届满。
A.2015年5月14日 B.2015年5月25日
C.2014年5月14日 D .20 14年5月25日
[例4]李某穿越马路时,被违章车辆撞倒,感觉并无大碍,但夜间觉得疼痛难忍,于次日(2013年8月9日)去医院检查,但并未查出什么问题。李某于8月11日赴省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于18日得出,表明因撞击至内脏受伤,则李某如果打算提起侵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何时开始计算?( )
A.2013年8月1日 B.2013年8月9日
C.2013年8月11日 D.2013年8月18日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1.其他障碍应如何理解?依照《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的规定,“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在理论上,其他障碍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存在和收养关系的存在。
2.诉讼时效的中止要求客观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或者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客观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自事由结束之日起,其所剩时效期间最长为6个月,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时效期间计算。
[例5]甲为男青年,乙为女青年,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2008年12月1日他们结婚,2011年12月1日他们离婚。离婚后3个月,他们之间的债务如何?( )
A.不受保护,债务因混同消灭
B.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仍有1年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仍有3个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
(一)时效中断的效力
1.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www.xing528.com)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2)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例6]张甲和张乙系同胞兄弟,张甲于1986年到外地工作,其父母与张乙一起生活。1993年、1994年张甲的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张乙将父母的10万元存款独自占有。1997年7月,张甲知道其父母有10万元的存款后,向其弟张乙提出这笔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的要求,但其弟张乙不同意。后张甲又多次向张乙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均因张乙不同意而未达成协议。2000年4月,张甲再次向张乙提出合情合理地解决父母遗产的要求。但张乙置之不理。张甲无奈,于200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张乙以张甲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答辩。在本案中,张甲是否有权请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
A.无权,理由是继承开始时,张甲未明确表示接受继承
B.无权,理由是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C.有权,理由是诉讼时效期间未过
D.无权,理由是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答案:A。考点:时效利益的抛弃。
[解题思路]《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向甲支付10万元货款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题中乙对甲作出同意部分履行3万元义务的意思表示,则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但对于剩余的7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乙并未放弃,可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拒绝支付。综上所述,A选项当选。
2.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4年)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ABCD。考点:诉讼时效的客体。
[解题思路]在民事权利中,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A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B选项中确认合同无效的也是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选项C中,虽然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属于请求权,但是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法定义务是随业主身份的存在而存在的,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故不适用诉讼时效。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D选项错误。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考点:诉讼时效、债权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解题思路]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适用于2年的诉讼时效,在2013年4月15日时,诉讼时效期间早已经经过了。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故A错误,D选项正确。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所以不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故B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D。
4.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3年)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考点:诉讼时效期间。
[解题思路]丙对甲的侵权之债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题中提到,丙事后不断索赔的行为,导致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甲同意赔款,又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之债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故保证人丁也不能以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因此,A、B、C表述错误,当选。对于责任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何谓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所谓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非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之时,而是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因此,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之日甚至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此观点,在本案中从赔偿数额确定之日起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止并未超过2年。故D选项错误。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
[解题思路]关于A选项,《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约定了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进行起算。关于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反之亦然。关于C选项,债权人对同一债权中的一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剩余债务也有效力。故C选项正确。关于选项D,如果乙未对银行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银行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影响对乙的追偿。
6.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相关法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7条、第18条。
2010年10月3日,甲出售并交付一批货物给乙,双方约定在1个月内乙向甲付款。后乙因琐事未曾付款,甲也一直未向乙催要。2012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由于家庭原因,直到2012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监护人。2012年11月5日,丙在清理财产时发现尚有乙欠款未追回,于次日向乙讨要欠款。乙认为该项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不愿偿还,丙遂于2012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1991年10月29日,赵某妻子宫某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按院方规定,男婴放在婴儿室看护,3天后将婴儿抱回。赵某夫妇给抱回的男婴起名赵达。2011年3月,赵某夫妇偶然发现赵达的血型与两人不符,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二人随后对亲子进行寻找。遂找到了当年与宫某在同一个产房的李某的儿子孙超。2012年1月底,经过辽宁省公安厅DNA亲子鉴定,赵达与赵某夫妇没有血缘关系,孙超是赵氏夫妇的亲生儿子,而赵达与孙超养父母孙某、李某却没有血缘关系。从而引发“串子”事件。尽管经过多方寻找,赵达的亲生父母及孙某夫妇的亲生儿子至今毫无下落。此一串后果系通化市人民医院疏于管理所致。
2012年夏天,孙、赵“两家”6人以侵权为案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受理案件。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6人共要求医院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抚养费、寻亲费等共计360多万元。
问:本案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