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馨予起诉“港怂萨沙”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案
2012年10月23日上午,张馨予的代理律师证实,张馨予已起诉“港怂萨沙”严重侵犯其名誉权,索赔50.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2年9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网友“港怂萨沙”,于凌晨发布了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在这条微博中,“港怂萨沙”还使用了张馨予和新男友李晨的合影作为配图。
9月7日上午,张馨予在所属公司的安排下,在北京召开了“澄清谣言记者会”。其间张馨予难掩激动的情绪,一度伤心落泪。对于“坐台风波”,张馨予说这次她不得不站出来说出事实:照片中的当事人——网友所谓的“客人”,都是我的发小,那些照片是一起去K歌聚会时照的。张馨予称,“港怂萨沙”为博取大众眼球,利用她和好朋友的合影,捏造了她曾“坐台”的谣言,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在这次记者会上,张馨予表示要起诉“港怂萨沙”。
10月23日上午,张馨予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对“港怂萨沙”的身份等情况进行确认后,已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这名网友的微博内容已经远远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底线。”该律师表示,“港怂萨沙”的不实博文,使得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张馨予产生了严重的质疑,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在诉讼请求上,张馨予请求法院判令“港怂萨沙”在微博及媒体上公开道歉,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天,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另外包括合理维权支出5000元。
点评:任何人均有言论自由,但言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的行为在民法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要件,而违法行为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有可能涉嫌侵权。在本案中,网友“港怂萨沙”在网络上的言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名誉,网络虽属虚拟世界,但网友“港怂萨沙”的报料却是指名道姓,明星虽属公众人物,但其仍享有隐私权,更何况若网友“港怂萨沙”的报料可能存在捏造,故其行为属违法,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须有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行为。
[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
A.甲对乙说:下个月9号我儿子结婚,记得来喝喜酒
B.谢某在寻人启事中称,愿向提供线索者付酬金500元
C.赵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卢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订购一件衣服
[例2]甲公司于正大广场举办礼品促销活动时,在广场一侧的张贴栏中公告某产品的名称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可至活动前台签字簿上签名。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受领礼品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产品的意思表示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3.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形式: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媒介)。
(2)默示形式在:①推定形式;②沉默形式。
[提示:当事人的沉默(不作为的默示),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只有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可以以沉默的形式作出时,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见表1:
表1
续表
[例3]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否认表示
4.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一经成立,表意人即受其拘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两种情况:(1)对不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是作出就发生效力的;(2)对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的形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对话的形式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行为完成后生效。
[例4]甲向自助售卖机投入硬币购买饮料。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所为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甲所为意思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甲所为意思表示于选购饮料时发生效力
D.甲所为意思表示于投入硬币时发生效力
[例5]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5.意思表示的瑕疵
(1)欺诈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要件有: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③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④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提示: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消费者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无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出售缺陷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2)胁迫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构成要件有: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③对方因恐惧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3)乘人之危
《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构成要件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4)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①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②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③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④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⑤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判断标准。动机的误解不为重大误解。
[例6]一日凌晨,瓜农马老汉挑着黄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步三、步四两青年拦住。步三、步四手持木棒,强迫马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黄瓜,马老汉被迫同意。为此,马老汉有权请求法院?( )
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
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
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
D.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例7]甲经营一副食小卖部,2006年4月,甲的朋友乙卖给甲两件“五粮液”白酒,2006年6月甲发现这批白酒均为假酒,但碍于情面,甲未找乙理论。2008年7月,甲、乙因琐事争吵,甲遂旧事重提,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货款。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
A.欺诈,但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
B.重大误解,但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C.买卖行为有效
D.买卖行为无效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必须具备有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标的等几个方面的要素。
2.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标的须确定、合法、妥当。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生效。但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如在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
[例8]甲、乙两人是邻居,某日,甲对乙说,若甲的儿子能考上福州某中学,甲的全家就要迁到福州去住。乙听后表示,若甲搬家,请求购买甲现有的住房,甲同意,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考上福州某中学,则将其目前居住的私有房屋转让给乙,价款50万元。后甲之子考上福州某中学,但是甲考虑到福州花销大,且本地房价行情看好,遂安排其子在本地中学就读。乙得知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甲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与乙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甲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D.甲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意思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类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3)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效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例9]某事业单位的总采购师甲在受命为本单位引进一套办公设备时,与设备供应商销售人员乙合谋抬高价款,乙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支付辛苦费。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已经依约支付了首期的合同款,后甲、乙的合谋东窗事发。该单位向供应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回已交付的货款。供应商不同意,认为合同既已签订,就应该履行。该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www.xing528.com)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由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2.效果
(1)追认权
①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②追认权的主体分别为监护人、被代理人。
③追认权的实施方式:一般应采用明示的方式,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④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催告权
①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实施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时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②不论是善意相对人,还是非善意相对人都有催告权。
③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或约定)的追认期间(应从催告通知到达追认权人时开始计算),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②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但两者区别在于: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③法律要件:A.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行使;B.撤销的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C.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1.类型
(1)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
(2)胁迫:以给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3)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4)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5)显失公平: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2.效果
(1)变更权、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2)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3)除斥期间。《民通意见》和《合同法》均规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不过期间的起算有所不同:《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合同法》第55条则规定了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合同领域内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4)后果: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例10]甲的父亲生前是一个古董爱好者,甲对其父所留古董的价值一无所知。某日,乙无意间发现好友甲竟有私藏古董,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0元的价格将古董全部拿走,甲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甲从父亲生前的一位朋友处得知,甲父所留的古董各个皆精品,各个都不止值50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甲,乙正在寻找买主。甲立即找到乙,要求退还乙的50000元钱。取回古董,但乙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古董。问题:(1)甲与乙间买卖古董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甲的请求?
[例11]陈某承包了一工厂,在镇供水站专门拉了一条单向水管,为此水站站长经常以查水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11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水蜜桃,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水蜜桃,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天厂里的水就被停掉,水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水蜜桃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水蜜桃,水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水蜜桃。过后水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如何评价陈某与吴某之间的水蜜桃买卖关系?(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例12]甲厂与乙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由于甲厂的业务员丁某对设备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厂原先想买的B型号设备写成了A型号设备。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厂原想购买的B型号设备,但A型号设备投入生产效果良好。甲厂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题:(1)若A型号设备无法投入使用,甲公司应如何处理?(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要求是: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主要有:身份行为、票据行为、单方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必须是将来事实和必成事实,期限可分始期和终期。
[提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下列哪一种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2年)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考点:重大误解、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题思路]选项A中,《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甲在遗嘱中处分了乙的财产,所以遗嘱中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而不是可变更、可撤销。故A不当选。选项B中甲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事实行为,不能适用重大误解。故B不当选。《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C选项中,乙宾馆发出的是买卖的要约,而甲当作了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选项C正确。关于D选项,因为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虽误认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合同,而非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选项D错误。
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考点:表见代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
[解题思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2)代理人具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具有权利外观);(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4)须被代理人的行为和权利外观的形成有牵连关系。题中乙公司的公章是甲伪造的,甲权利外观的形成与乙公司没有牵连性,甲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丙公司不能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故选项D错误。甲在无权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还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因此丙公司享有两个撤销权。第一,因为甲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第二,甲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丙公司还享有《合同法》第54条中的撤销权。该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综上所述,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给予甲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就消灭了,但作为受欺诈人而享有的撤销权仍可以行使,但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故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B当选。
3.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的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考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解题思路]题中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甲、乙之间买卖牛肉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应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在合同撤销之前,合同双方均有权基于生效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故C、D选项正确。
4.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屋卖于乙。乙实际上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题思路]《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A选项中乙的行为只是希望对方陷入恐惧,并且希望对方基于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欠缺欺诈的故意。故A错误,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题中不能认定甲处于危难之际,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本题中甲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属于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错误。
5.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子乙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考点:重大误解、第三人胁迫、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的婚姻。
[解题思路]重大误解的对象只能是对合同要素的误解,如果表意人仅对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则属于动机错误,而动机错误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在A选项中,甲的错误与合同要素无关,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合同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而B选项中属于因欺诈而结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为第三人胁迫,我国通说观点为无论受胁迫者的合同相对人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胁迫人均享有撤销权。在C选项中,第三人丙对丁的行为构成胁迫,受胁迫的丁享有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考察的是第三人欺诈。我国通说认为:如果受欺诈者的合同相对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如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如果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在D选项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和保险公司,第三人医院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虽然甲不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但是利益第三人乙知道第三人医院的欺诈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正确。
1.李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女相依为命。近日,女儿感染疾病,但苦于无钱治疗,十分着急。邻居许某就想购买李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李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许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了李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为20万元的字画。李老汉因仓促之间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李老汉的女儿终因不治身亡,李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许某的责任。逾半月,李老汉终因过度伤心也亡故了。其弟李老二继承了李老汉的遗产,得知李老汉与许某的买卖后,要求许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许某不允,李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1)李老汉与许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
2.林某和张某在一起散步时,林某捡到20元钱。两人约定,2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都没有零钱,说好回去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体育彩票销售点在发售体育彩票。林某即用捡到的20元钱买了10注,张某没有阻止。在开奖后,林某所买的体育彩票中了6000元的奖金,张某要求均分奖金,遭林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体育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20元钱是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林某便以体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体彩中心给付奖金。张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问:(1)林某对捡到的2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林某对张某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林某产生约束力?
(3)林某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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