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四川泸州“二奶”状告原配案——民法基本原则成为判决依据的第一案
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的蒋某某与黄某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因蒋某某未生育,收养了一子黄某(已娶妻生子)。1990年7月,蒋某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安置给了蒋某某,并以蒋某某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某某与张某某相识后,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某与蒋某某将蒋某某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且约定该房屋交易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卖方承担。2001年春节,黄某某、蒋某某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某用于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年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蒋某某及其家属护理、照顾。2001年4月18日黄某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某某。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某某去世,张某某要求蒋某某交付遗赠财产遭蒋某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遂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纳溪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蒋某某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某某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某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某某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某某个人财产进行遗赠,侵犯了蒋某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黄某某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并且,黄某某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某要求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遗赠人黄某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也只能说将这一小部分确认无效,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黄某某所立遗嘱所处分的个人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当得到保护。(3)本案属遗嘱继承案件,当然适用《继承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也为《立法法》所确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
蒋某某二审的答辩理由是:(1)原审经多次开庭审理查明:公证程序违法,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该公证遗嘱无效,原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基于无效遗嘱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2)被答辩人是基于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关系,完全是以侵犯答辩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合法权益为基础的,属于非法遗赠。因此,对被答辩人所谓受遗赠权,不予保护,既合乎法律,也合乎社会公理。(3)被答辩人明知遗赠人黄某某系有妻之人,却长达数年与之非法同居,这不仅仅是感情道德问题,也不仅仅是民事上的婚姻侵权赔偿问题,而是触犯刑法涉嫌重婚罪的问题。对此,答辩人保留进一步依法追诉的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某某要求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蒋某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在中国当今的司法判决中,援引基本原则判决还是不多见的,该案判决因此成为适用基本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第一案,向来高高在上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成为人民法院断案的依据不得不说是一种司法进步,司法判决如同是一道单项选择题,标准答案只能有一个,但标准答案是什么却是可争论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回答,都需要公民对它的普遍认可。四川泸州“‘二奶’状告原配案”是司法判决合法性的一个试金石。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例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公安机关因自然人甲涉嫌盗窃而对其进行审问形成的关系
B.自然人乙因收养子女而形成的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1.财产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例2]陈某购置豪车时向林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约定3年后还清,因此对林某借车有求必应。后林某在借用期间,擅自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照的赵某。陈某知道情况后非常气愤,指责林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并要求林某归还自己的车辆。林某迟迟不还,陈某诉至法院,林某辩称要求陈某还款,但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之间一定的血缘、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3]刘女士自小对自己的长相缺乏信心,工作后便先后在某美容医院对脸部进行两次微调。此后,刘女士发现自己整形前后的有关资料及虚构的对该美容医院的好评被刊登在该美容医院的网站上,而该美容医院从未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也未告诉过自己会将接受整形的资料放在网站上。刘女士认为该美容医院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自己的隐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该美容医院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美容医院擅自公布刘女士隐私的行为,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该美容医院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刊登的刘女士有关资料及虚构的好评,并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或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例4]王某系甲村无业游民,某日自山上采摘些许野果后,到同村张某处要求张某以高价收购这些野果,张某虽内心不愿购买,但见王某堵住自家大门多时,只能以不合理的高价买下野果。请问,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例5]甲明知其贩卖的宠物狗身染某病毒,只有一个月的生存时间,但声称宠物狗身体一切健康以进行大量的销售。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例6]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权利滥用?( )
A.甲不断制造噪音及生活垃圾,迫使乙出卖房屋
B.甲为了逃避法院生效文书的执行,将所拥有的财产赠与亲友
C.甲要求乙偿还其到期的无息借款
D.甲拾得手机后,卖给手机销售商
[例7]于某经过长期的努力终于与吴某喜结良缘,婚后吴某辞职在家照顾老人及丈夫,出于对妻子的感情,于某向妻子出具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若于某出轨或主动提出离婚,于某需净身出户并于离婚后两年内每年支付吴某10万元。后吴某年老色衰,于某出轨并主动要求离婚,吴某要求于某履行“忠诚协议”,但于某拒绝。
请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例。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例8]下列甲的哪项请求应得到支持( )
A.乙承诺甲若通过司法考试,便与之恋爱,后甲通过,要求乙履行承诺
B.甲见乙考前购买一明星之海报便通过考试,效仿之,却未通过,要求乙予以赔偿
C.甲妻参加乙组织的自助海钓活动,后因海啸甲妻落水身亡,甲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上班顺道携带同事甲,因乙违章驾驶,甲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例9]刘某从银行贷款9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并以该车设立了抵押。还款期间内该车因台风被洪水淹没导致报废。因未购买保险,刘某竭尽全力还清了贷款,对此刘某的朋友们有不同的看法。甲认为车辆因不可抗力报废,刘某已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纯属自作多情;乙认为刘某已无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丙认为刘某对于车辆的报废不存在过错,且全市有不少人因此遭受损失,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冲账免去刘某的欠款;丁认为刘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并不因车辆的报废而消灭,刘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请问,刘某朋友们的意见是否正确,请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依照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3)依照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依照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5)依照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发行国库券等。
(2)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特殊情况下还有权利。
物(物权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如房屋、家具、汽车等。
行为(债权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承揽人加工制作定作物的行为即承揽合同的客体。例:某培训机构甲和乙签订独家授课的合同,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劳务合同。该劳务合同的客体为甲的给付和乙的给付。甲的给付是作为,支付讲课的报酬。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能在其他同类的培训机构授课)。乙向甲的给付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讲课的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钱)。
[提示:标的(客体)并不等同于标的物,凡法律关系都有客体(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提示:智力成果的承载物属于物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书籍是物,是物权的客体,但书中的文字内容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如甲有一幅名画,这幅画是物,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以这幅画为载体的构图、色彩和笔法等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则是作品,乃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身利益又称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人格权、身份权法律关系):是指人格和身份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誉、荣誉、隐私、自由、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名称、商业信誉、荣誉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权利:例如权利质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是否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1.民事权利的分类
(1)依民事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依民事权利的效力与作用为标准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www.xing528.com)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范围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以及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和债权是上下位概念。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而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包含关系。债权除包含请求权能外,债权还包括受领、代位、撤销、处分和抵销权能。
[提示:支配请求权和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等同。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的行为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遭受的财产损失,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是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
单纯形成权,是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抗辩权是属于防御性的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
[提示: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二者的区别。①功能不同。抗辩权在于(虽认可对方请求权的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则在于全部或部分地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②是否由当事人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抗辩人主张适用。]
[例10]下列选项中,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有( )
A.甲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主动撤回要约
B.乙同意不知情的王某与自己12岁儿子签订的金饰购买合同
C.丁行使合同规定的单方解除权
D.戊依法抵销与丁之债务
(3)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均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
(4)依据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在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在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中效力受其他权利制约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1)自助;(2)紧急避险。
[例11]老李到某饭店就餐,将其车停于某免费停车场,无业人员叶某自行对其轿车进行清洗。后老李欲驾车回家,叶某要求其支付洗车费300元,因老李拒绝,叶某便叫来其他无业人员围住老李的车不让他走。叶某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开始,死亡本身是事件,是自然现象。
2.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以下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例如,搭乘便车、约定请人吃饭、为人指路和为倒车的人打手势等。(2)法外空间。如未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婚约不是合同。但是支付彩礼的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支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
[解题思路]《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6万元是薛某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不因找不到权利人而免责。交警大队与薛某商定预收6万元,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双方为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将6万元返还薛某就意味着薛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承担责任,因此将这6万元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比较妥当。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种观点可以成立?( )(2013年)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须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考点: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公平责任。
[解题思路]在搭乘便车的关系中,搭乘提供人应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合法、合规驾驶,确保车上人员、财产安全。故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驶,由此导致搭乘人人身损害,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中唐某系成年人,而且自助登山有一定的危险性,唐某自愿参加就是对参加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同时遇到雪崩的情况,登山组织之间的救助义务就更不可能存在了。故选B。吴某虽然是成年人,但是社会上的一般理性的人是知道举起重物极有可能致人伤残,但对方依旧和吴某打赌,致使吴某要举起重物而致残,因此负有责任,而不应由吴某自己承担损失。故C选项错误。在D选项中何某召集喝酒,虽然未向郑某劝酒,但是在郑某畅饮后仍让其驾车离开,致使郑某撞树致死,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饮酒后驾车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未曾劝阻郑某驾车离开,因此何某应为郑某死亡承担责任。
3.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种观点可以成立?( )(2012年)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考点:不可抗力、合同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
[解题思路]本题中有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银行基于前一法律关系有权请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后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房屋,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实现其对张某房屋的抵押权。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题中描述,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将张某房屋冲毁并不影响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故选项A、B错误。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信守合约的表现。故D选项正确。依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见,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因洪水冲毁而消灭。因此张某虽然对房屋灭失没有过错,但是对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没有影响。故C选项错误。
4.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年)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两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解题思路]关于A选项,甲应允乙同看演出,甲、乙之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的爽约行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需要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承诺,不构成侵权。在A选项中,甲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甲的爽约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关于B选项,乙所遭受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为被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在B选项中,甲、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明文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关于C选项,其中涉及“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同时《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等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与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无权对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忠诚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D选项考查的还是好意施惠行为,D项不当选。
5.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考点:民事权利。
[解题思路]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是侵权之债,属于财产关系。故A选项错误。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债权,属于相对权。故B选项错误。人身遭受损害债权,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故C选项正确。乙主张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无关,是主张甲自己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部不成立,属于“狭义的抗辩”,而非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
2010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在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浮漂用,致使包内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因长时间进水而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的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1]。
问:(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可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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