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现行法律关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犯罪,由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典》规范。
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 《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涉及食品犯罪的规定已经被纳入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经听取澳门总督的建议,并经遵守 《澳门组织章程》第48条第2款a项规定的程序,根据 《澳门组织章程》第31条第1款c项之规定,由澳门政府立法会制定了该法律。除第四章外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后被第26/96/M号法律、第2/2002号法律、第7/2005号法律、第3/2008号法律修改,部分规定被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所废止。
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处罚制度第一节刑事责任第1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规定任何人如生产经营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险的食品,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属过失的情况,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如引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伤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则对行为人科处的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1/3。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险或伤害的食品包括:①加入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②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③使用废弃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④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残留农药、残留兽药、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⑤含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肉、部分及其制品的食品;⑥含有依法须受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物质的食品;⑦伪造、腐败或变质的食品;⑧被除去某成分或某元素以致营养价值降低的食品。[108](www.xing528.com)
如果生产经营的有害食品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或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时,将继续适用 “刑法典”第269条的规定,最高可处8年徒刑。[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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