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4号法律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是在旧噪音法 (第54/94/M号法令)基础上作修订,旨在落实 《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即 《基本法》第119条载明的环境保护的制度。《澳门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2020年)规划近期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强保障居民健康与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在旧噪音法之基础上制定 《预防和可控制环境噪音》法案,进入公开咨询并进入立法程序。随后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法案经特区立法会进行审议,最后于2014年公布,2015年2月22日正式生效。
第8/2014号法律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是在检讨旧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修订。旧环境法律法规列举如下:①在澳门特区生效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文书,有《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订),其修正案于2009年5月8日核,2011年4月29日通过;《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998年9月1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22年5月9日于纽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1日于京都)等。②3月11日第2/91/M号法律 《订定本地区环境政策应遵守总纲及基本原则》,即 《环境纲要法》,从法律层面高度制定了澳门环境政策应遵守的一般纲领及基本原则,所有人都享有环境权,同时也承担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公共任务。由此,要遵从预防、平衡、参与、国际间的合作、恢复和责任六个特定基本原则。《环境纲要法》第18条对环境噪音做出规定。③由第10/2013号法律核准的 《土地法》是载有涉及环境保护重要规定的法律之一。当中直接规定了很多关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及事项,例如第119条及第122条包括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④重点规范环境噪音的特别制度。7月12日第34/93/M号法令通过的 《适用于职业性噪音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在工作时因暴露于噪音而受其损害之劳工,尤其是对听觉之损害。还有,第48/94/M号法令核准的 《因违反规定职业性噪音之法律规定之处罚性制度》。5月22第37/89/M号法令核准的 《事务所、服务场所及商业场所之工业安全及卫生总章程》,尤其规定工业地点之噪音及振动不应超过危害员工健康之限制。⑤核准 《澳门供排水规章》的8月19第46/96/M号法令第185条第6款、第260条第2款、第261条规定。⑥第54/94/M号噪音法。此前,有关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和专门针对噪音方面的环境保护的规定众多和分散。很多法规对特定事项和为保护不同法益进行规范。[106]
与现行法律相比,第8/2014号法律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的第三章有一套相当完整和易明的监察及处罚制度,委员会亦赞同该制度的设置。在该制度里,有关监察权、行政违法和刑事行为、实况笔录、法人责任、缴纳罚款责任、处罚程序、时效等规定。罚款为非定额 (第12条),引入了违令罪 (第16条),程序时效和处罚时效的期间 (第20条第3款)。监察权主要集中于环保局,治安警察局负责监察第7条和第10条规定的遵守情况。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局负责监察对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及第9条的规定的遵守情况。
第9条,规管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单位所发出的噪音,与旧法律相比,新增第2及第3款。如果经过预先评估,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单位可能发出骚扰噪音,不得设立和运作新单位,亦不得扩展现存单位,这意味着有关行政部门将不会发给准照。而现有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单位的运作,如产生骚扰噪音,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委员会在讨论过程中指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楼宇或独立单位内开展的活动并不一定都是涉及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单位的运作,很有可能这类单位被租借进行其他活动,例如乐队练习,同样可能产生骚扰噪音。为避免这种情况,因此新增第3款,规定在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楼宇或独立单位内进行的其他活动,都不得产生骚扰噪音。
第12条行政违法行为第1款第2项规定,违反第3条、第6条、第8条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9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科澳门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第14条规定科处罚款属于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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