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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加工工业在澳门特区现有产业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而特区尤其重视对食品工业的食品安全法,颁发和实施了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制定并公布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因此,澳门特区现行的视频检验制度尤其重视进口食品检验,以提前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工业法概论: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食品加工工业在澳门特区现有产业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而特区尤其重视对食品工业食品安全法,颁发和实施了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此外,其对工业经济违法行为方面的法规涉及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和玩具产品安全标准等方面,具体法规主要有:①法律。澳门特区政府颁发和实施的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 《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后经第2/2002号法律、第7/2005号法律及第3/2008号法律 《透过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禁止层压式传销》修改。②法令。《食品标签法》。澳门总督命令制定并公布8月17日第50/92/M号法令 《订定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即食品标签法),后被11月21日第56/94/M号法令 《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号法令,规范有关供应消费者之各类食品标签之程序》和第7/2004号行政法规所修改。③行政法规。7月7日第17/2008号行政法规 《订定产品安全的一般制度》。④行政长官批示。10月27日第2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 《认可本批示附表所载的机构为“产品安全的一般制度”所指的检验机构》。1月11日第556/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布一般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及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性质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类表》。3月31日第61/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认可灯具、家庭电器、音响及视听器材、资讯科技设备、手提工具组别产品以及玩具产品的安全标准》。

澳门特区政府在颁发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之前,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制度,加上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使得食品安全工作在亚洲地区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例如,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澳门总督命令制定并公布8月17日第50/92/M号法令 《订定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后被11月21日第56/94/M号法令 《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号法令,规范有关供应消费者之各类食品标签之程序》和第7/2004号行政法规所修改。根据前述法令第5条第3款之规定,行政长官作出第556/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布一般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及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性质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类表》。

制定并公布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鉴于已有相关法规及权限较为分散,监管存在交叉或空白等问题的相继显现,澳门特区政府自2012年底着手完善食品安全的立法及监管工作。在参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引,结合中国内地、新加坡等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以及吸收公开咨询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102],澳门特区政府立法会制定了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命令公布于2013年4月22日第17期第1组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180日起生效。随后,根据该法律第7条第3款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了如下11份补充性行政法规:①第13/2013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②经第3/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2014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③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④第16/2015号行政法规 《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⑤第2/2016号行政法规 《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⑥第13/2016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⑦第28/2016号行政法规 《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⑧第30/2017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⑨第12/2018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⑩第23/2018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11第7/2019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

第5/2013号法律 《食品安全法》共4章31条,规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及应对措施,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以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律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不适用于包括中成药在内的药物,以及11月14日第53/94/M号法令第13条第5款所指在中药房内专门出售的中药材。第3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www.xing528.com)

第4条规定民政总署 (已更名改组为 “市政署”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负责统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就订定食品安全政策提出建议,负责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地点或场所进行监察,负责收集样本及化验和检测食品的安全性,负责进行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及评估,负责编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调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负责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发出有关食品安全的指引等。鉴于澳门特区自行生产食品原材料的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需依赖于进口。因此,澳门特区现行的视频检验制度尤其重视进口食品检验,以提前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103]

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旅游局及经济局在订定食品安全标准、巡查及检测方面,负有向民政总署 (现为市政署)提供协助的特别义务。

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尤其负有下列义务:①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②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③在指定期间内保存进出货纪录或相关单据;④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时向民政总署作出通报;⑤适时召回存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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