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面积狭小,属于微型经济体。由于历史因素,面对比例居高的华人人口,葡萄牙通过微型政府治理澳门。与之对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商业执照批给法律制度。
澳门特区现行 《发出工业执照之法律制度》,即是由澳门总督颁布的3月22日第11/99/M号法令所核准。该法令制定于澳门过渡时期,其时澳门经历了二战后工业繁盛期,占据制造行业重要比重的纺织与制衣业正逐步走向衰退。该法令废止此前已不合时宜的旧法令、批示和公告:①11月9日第95/85/M号法令 《订定关于行政当局参与工业界基本原则——若干撤销》。②6月13日第49/85/M号法令 《订定行政当局参与工业界方面之一般原则以及与工业界活动之经济从业员的关系》第2条、第14条及第15条。③公布于1985年12月7日第49期 《政府公报》之经济司通告。④3月7日第21/GM/88号批示 《核准调查委员会工作章程》。
现行3月22日第11/99/M号法令 《发出工业执照之法律制度》共五编,分别是一般规定、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之设立、工业记录、检查委员会、处罚。
现行4月28日第60/GM/99号批示 《校准对发出工业单位临时准照及补发同一准照之收费表》,根据3月22日第11/99/M号法令 《发出工业执照之法律制度》订定并由澳门总督韦奇立发出。(www.xing528.com)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根据 《基本法》第50条第5项,于3月18日制定独立行政法规——第9/2016号行政法规 《豁免征收工业准照费用》。自2016年4月5日公布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翌日起生效。该行政法规规定,豁免征收3月22日第11/99/M号法令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发出或补发工业准照的费用。
澳门发出工业执照法律制度突出事前预防机制,在发出工业执照之前,会审查工业场所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噪音指标,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发给执照。这体现了经济法主体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因此,与澳门工业经济监督管理有关的法例还有:①10月22日第57/82/M号法令 《核准工业场所工作安全及卫生一般条例》。②2月19日第2/83/M号法律 《订定违犯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③11月14日第54/94/M号法令 《规范若干环境噪音之预防及控制》,现已经第8/2014号法律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检讨和废除。④6月9日第24/95/M号法令 《核准防火安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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