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编工业产权之类型第四章对商标做了规范,第五章对营业场所之名称及标志做了规范,第六章对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作了规范,第七章对嘉奖做了规范。
商标权客体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97条规定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即商标权客体)的概念,“能表示形象之标记或标记之组合,尤其是词语,包括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之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服务之人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这与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中的规定,也与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条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产品外形或包装”附合立体商标的要素,在澳门可以注册受保护,在内地不可以。颜色本身不单独列入商标权保护对象范围,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之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之颜色则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
在商标使用语言方面,第198条强制规定 “商标上之文字应以葡文、中文或英文写成,且得以该三种语文之组合构成”。该规定既考虑了澳门社会中华人居多,也考虑了澳门与葡萄牙关系的历史。[88]在商标语言使用上也有例外:一是对于专供出口用之产品,其商标得使用任何语文,但该类商标如在澳门使用即告失效。二是按有关施行细则之规定提出之国际商标之注册申请,以及属住所、法人住所或营业场所非设于本地区之申请人之商标,不强制其使用葡文、中文或英文。第199条是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第200条对集体商标做出了规范。
澳门特区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包含商标注册主体,商标注册标志,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www.xing528.com)
在澳门特区,与内地不同,自然人可以成为有权注册商标的主体,第201条规定厂商、商人、农民及生产者、手工业者、服务提供者,只要对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利益,就有权注册商标。商标权取得准许使用未注册的制造、销售或服务商标,和内地不一样的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超过6个月者,在该期间内有优先权提出注册请求,并且可以在该期间内对他人就该商标提出的注册请求声明异议,请求予以撤销。[89]
第214条第1项规定通过拒绝商标注册,以保护驰名商标。“商标之主要部分完全属复制、仿制或翻译自另一在澳门驰名之商标,如将其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即可能与该驰名商标混淆,又或该等产品或服务可能与驰名商标之所有人产生关联”,拒绝给予注册。“后商标虽用于与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并不相似之产品或服务上,但使用后商标系企图从前商标之显著特征或声誉中取得不当利益,或可能损害前商标之声誉者,亦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在澳门享有声誉之前商标”,也拒绝给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按以下五个阶段进行:①经济局[90]的形式审查 (第209条)。②经济局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注册申请 (第210条),任何人士可对该申请提出声明异议及答辩书 (第211条)。③声明异议期届满后,经济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分析,撰写审查报告 (第212条)。④经济局对商标申请进行注册,并在《澳门特区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批准注册公告 (第213条)。⑤上诉期限届满后,经济局发出注册证,申请人可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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