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及澳门特区政府保护政策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及澳门特区政府保护政策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以及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记等。随着此法令的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本地化的目标也得以实现。由此可见,澳门立法者认为工业产权的法律性质是所有权。澳门特区政府严格按照法令规定,通过颁发相关行政长官批示和经济局公告或通告以贯彻执行对工业产权的保护。

(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以及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记等。工业产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极为重要因素。澳门特区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工业产权由特别法例规范,法典规定则补充适用于工业产权。据此,在澳门特区成立和澳门回归前夕,澳门总督颁发12月13日第97/99/M号,把对专利和商标的保护规定合并为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并废止此前的1月24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同年9月4日第36号第1组 《政府公报》内之 《工业产权法典》,废除有关商标保护的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和12月4日第306/95/M号训令。

中国澳门特区现行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经12月13日第97/99/M号法令核准后,于澳门特区成立后的2000年6月6日正式生效实施。随着此法令的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本地化的目标也得以实现。该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共有5篇314条 (具体篇章结构见表14—3)。

表14—3中国澳门特区现行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篇章结构

经修订和本地化后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工业产权的主体客体地域范围、登记或注册、类型、上诉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系统的包括专利和商标的工业产权制度,是澳门特区地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1]

工业产权的法律性质是所有权,理由在于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5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内容与 《民法典》第1229条所规定的所有权之内容相对应。根据澳门特区《民法典》第三卷物权第二编所有权第一章所有权通则第1227条 (商业企业及知识产权)的规定,工业产权由特别法例规范,如民法典的规定与工业产权之性质相合,且与工业产权的特别制度无抵触,则民法典的规定补充适用于工业产权。《民法典》的规定可见第1229条所有权之内容,“物之所有人,在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及在遵守法律规定之限制下,对属其所有之物享有全面及排他之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再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编第一章第5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的内容,“工业产权使其权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发明、创造及识别标志拥有完全及专属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由此可见,澳门立法者认为工业产权的法律性质是所有权。[62]

(二)工业产权行政机构

自12月13日第97/99/M号法令所核准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2000年6月6日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基于契合中国主权的精神和澳门宪政地位改变的需要,澳门特区通过设立工业产权行政机构,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署的合作关系。

2003年澳门特区政府将旧 “经济司”改组为 “经济局”,协助制订管理知识产权的政策,并执行有关工作。行政长官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5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第15/2003号行政法规 《经济局的组织及运作——废止6月28日第27/99/M号法令》,并公布于2003年6月23日第25期第一组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后30日开始生效。该行政法规废止6月28日第27/99/M号法令《订定经济司新组织法》,将旧 “经济司”改组为 “经济局”,使经济局更切合澳门回归后的主权宪政地位。经济局为澳门特区政府部门,负责协助制订和执行经济活动范畴、知识产权范畴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属其范畴的经济政策。该第15/2003号行政法规 《经济局的组织及运作》后经第27/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被第25/2017号行政法规 《经济局的组织及运作》废除。

现行第45/2020号行政法规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废止前述行政法规,将经济局扩展为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其第3条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组织架构,由1名局长领导,2名副局长辅助,设有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产业发展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厅、研究厅、牌照及稽查厅和行政及财政处共6个附属单位。并将工商业发展基金设于经济局,归专有法例规范。

现行第45/2020号行政法规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第15条规定特区知识产权厅设有商标注册处、专利及著作权处两个下属单位。并规范了知识产权厅的五项职权:一是研究并执行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二是撰写相关法规草案或发表意见,三是执行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工作,四是建立及管理特区知识产权资讯公共服务平台,五是促进特区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作及合作关系。第16条规定了商标注册处的4项职权,第16条规定了专利及著作权处的7项职权。(www.xing528.com)

澳门特区政府严格按照法令规定,通过颁发相关行政长官批示和经济局公告或通告以贯彻执行对工业产权的保护。①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37条第1款[63]的规定,6月5日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该法规已被3月14日第5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废止。②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6条第4款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10月16日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

经济局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38条第1款[64]的规定,①2014年10月23日经济局公告,关于工业产权网上申请得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邮政储金局电子支付平台或其他可被该平台接受的支付工具进行在线缴付。②2017年6月8日经济局公告,关于工业产权申请得以 “非接触式智能储值电子钱包”进行金额不超过澳门币1000元的缴付。③2018年1月24日经济局公告,关于工业产权申请得以 “非接触式智能储值电子钱包”进行金额不超过澳门币1000元的缴付。④2019年1月16日经济局公告,关于工业产权申请得以澳门通手机版电子货币包 (MPay)进行缴付。⑤2019年9月19日经济局公告,关于工业产权申请得以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每宗金额不超过澳门币10万元的缴付。

经济局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3条第4款[65],①2015年12月18日经济局通告,关于就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工业产权申请的一般性规则。②2018年12月5日经济局通告,关于提交工业产权续期申请 (包括电子递交及亲临办理)的事宜。

行政长官发布3月16日第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澳门特区专利审查实体之一。为执行贯彻主权化和本地化的目标,《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设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第二分节,规定向澳门特区指定之非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实体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或由该审查实体所授予的专利延伸适用至澳门特区的制度。这就为澳门特区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审查实体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和灵活性。澳门特区经济局代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就两地在知识产权领域签订合作协议达成共识,2003年完成磋商并签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区经济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协议》。[66]澳门特区经济局代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协调双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协议后,并由行政长官发布3月16日第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据此公告第3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指定专利审查实体之一,为经济局在批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递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申请时提供技术性协助——制作审查报告书 (附有评价意见的检索报告)。结合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85条和第135条的规定,向澳门特区指定的专利审查实体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及国家知识产权署所授予的专利,亦得延伸至澳门特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受葡萄牙1995年 《工业产权法典》影响,内设第一编第二章优先权 (第15~18条)和第三编第一章第四节外地授予之专利之延伸第一分节规范了欧洲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延伸适用至澳门特区的制度 (第129~134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6条第1款规定,已在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或向有权授予于澳门产生延伸效力之权利之任一跨政府机构,以正规方式提出授予澳门特区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指工业产权或授予同类权利之申请之人,以及其继受人,为在澳门提出有关申请之目的,具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之优先权。据此,澳门特区应承认在大陆及香港提出的正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三)工业产权申请注册实况

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关于各类工业产权注册申请量统计数据,各类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均维持稳定的数量,稳中有增减。由此可以看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在回归后切实加强了对各类工业产权的保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表14—4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工业产权注册申请量[67]

续表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施行也提高了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意识,体现为各类有关工业产权的协会等民间社团纷纷自发成立。例如,在澳门成立了澳门知识产权协会[68]、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69]、葡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协会[70]、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会[71]和澳门知识产权保护商会[72]等民间社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