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属于澳门自治时期,从1974年至1999年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该阶段经历了葡萄牙 “四二五”政变和中葡建交签订 《中葡联合声明》事件的影响,澳门由此进入了自治时期和过渡时期。
在葡萄牙 “四二五”政变的影响下,在非殖民地化运动背景下,葡萄牙政府指出澳门非殖民地,对澳门的改革将不同于去殖民化。由此,澳门获得了自治权,成立立法会,与总督一起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使得本阶段制订颁发施行了大量法例。第1/76号法律 《澳门组织章程》于1976年1月6日获审议通过,2月17日生效。《澳门组织章程》具备宪法性法律效力,后受到1979年9月14日第53/79号法律、1990年5月10日第13/90号法律和1996年7月29日葡萄牙议会的修改,最后因澳门回归而不适用。该组织章程确立了澳门政府的机构,有利于其协调管理澳门本地事务,体现为一定程度上的自治。稍后,司法也逐步实现本地化、自治化。[49]
本阶段,澳门出现了二战后工业繁荣发展的阶段,加之享有立法自主权,大量有关工业经济领域的法例纷纷出台,不少法例成为澳门回归后的特区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
自 《中葡联合声明》1988年1月15日声明,澳门进入过渡期,直至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在此过渡阶段,因应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法律迫切需要本地化,除五大法典外,相关工业法例也必须经过检讨、修订、本地化后才能继续被适用为特区的法律。特别是关于专利和商标的法例的修订,成为过渡期澳门旧法律本地化的重要一环。
此阶段,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澳门都没有形成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本地立法,而是继续延伸适用葡萄牙的 《工业产权法典》。自治阶段,澳门自1959年延伸适用1959年2月20日第17043号部令修正的1940年葡萄牙 《工业产权法典》。过渡阶段,因应法律本地化的需要,葡萄牙废除旧 《工业产权法典》,制定并实施了一部几乎全新的 《工业产权法典》 (1995年1月24日工业暨能源部第16/95号法令核准)。[50]该新法典在第六编规定了在澳门对工业产权的保护,详细的篇章结构见下表。
表14—1 1995年葡萄牙 《工业产权法典》篇章结构[51](www.xing528.com)
续表
葡萄牙新的 《工业产权法典》的葡文版本,迅速被刊登在同年9月4日第36期《澳门政府公报》,而延伸适用于澳门;其后,没有正式公布相应的中译文版本。此种做法,有违当时法律本地化要求公布葡中双语版本法例的做法,从而引起了某些人士的焦虑。[52]基于葡文版本增加了第六编,规范在澳门的工业产权保护,可以推断葡萄牙新 《工业产权法典》尚顾及澳门过渡时期法律本地化的呼声。
同为1995年,从已经适用澳门的葡萄牙新 《工业产权法典》中抽取有关商标的规定,独立编成了规范商标保护的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 (简称 “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立法会和澳门总督根据 《澳门组织章程》制定和公布。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本地的商标注册制度。同年12月4日制定、公布保护商标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缴付的费用以及征收费用的时间及方式的第306/95/M号训令,制定了商品及劳务之分类的第313/95/M号训令,从而使澳门地区拥有对商标注册的权利及对注册商标的管理。[53]
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色。[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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