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改革开放接连制定了 “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 《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连串的结构性、框架性的涉外法律法规,给对外开放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进行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之范围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贴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对外投资和贸易法律系统的建立初有成效。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无法满足相关需求且有许多不足之处,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方面法规层级较低甚至缺乏法律依据。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属于含糊的原则性规定,内外资相关规定参差不齐,一些政策性规定公开不彻底,已有的缺陷都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全方位发展工业化格局存在或多或少的限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也往更高标准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对我国的开放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我们有更科学的理念和更贴合国情、更规范的内容嵌入工业化战略的法律供给机制研究。
我国现有的对外贸易体系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该体系主要包含2016年修订的 《对外贸易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有关内容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国务院适时制定和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若干相关配套法规,商务部主持和参与的一系列对外贸易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体系基本实现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规则,又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情和对外开放的需求相吻合。虽然如此,在入世过渡期完成后,我国经济发展对外贸依附程度连续增加,加之我国前所未有、全球性参与世界市场、国际分工的繁荣发展趋势,因此也触发了一些新状况和新情形,其中大多数状况都与对外贸易法制密不可分。各种贸易冲突和贸易壁垒是首要问题,如过度的反倾销已对我国出口构成严重挟制和重要阻碍,技术性壁垒、保障措施、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触发的实在法律状况,“一带一路”倡议明确提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 “一带一路”建设的先锋领域,抓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全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在该规划的指导下,不仅传统货物贸易更加坚实,而且服务贸易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对外工程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发展潜能。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探索和立法都有待加强。新旧状况都表明我国对外贸易相关规定还须更加完整,相关内容须更加充实。(www.xing528.com)
除了完善外贸法律法规,还需要健全涉外财经政策,维持出口退税政策平稳,推进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改进,改善进口关税结构。减少部分能源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县级技术设备等。加速税制改革。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简化贸易信贷登记方式,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展现出口信用表现的政策指引作用,拓展政策性进口信用保险业务。此外,有效应付外贸冲突,综合运用各种可行手段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增强贸易冲突的应付能力。增强贸易冲突预警机制配置,完整出口检测体系。增强产业侵害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产业侵害预警体系。积极应付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效利用双边及多边政府间磋商和行业间对话机制来抑制贸易冲突进化和延伸。遵守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障企业平等竞争及其合法权益,保护企业主动应付国外反垄断诉讼,依法治理外贸领域垄断行为。除此之外,改善外贸管理机制。拟订宽严并济的原产地规则,改善原产地认证管理系统。革新许可证管理,增强贸易统计监测功能。增强检验检疫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环保。增强大宗商品进出口协作和治理,规整重要、敏感商品进出口流程,制止不正当竞争。推进商会体制机制革新,增进产业自控和协作,尽量展现行业中介组织的用处。推进国内交易规则与国际对接,摸索建立内外贸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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