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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内容、利用与消灭—从《工业法概论》中获取关键信息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标专用权的内容1.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受让人继受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负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目前,各国均承认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同时立法上也设有一定限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消灭主要有注销、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几种。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具有溯及力。

商标权的内容、利用与消灭—从《工业法概论》中获取关键信息

(一)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专用权是经合法注册的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在一定范围内排斥他人使用的专属权利,其效力范围包含专用权和禁用权 (排他权)两个方面。

按照 《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或服务来源与消费者认知间稳固的、一一对应的联系。若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当然,注册商标权人虽在该未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不享有专用权,但若该未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近似,注册商标权人仍享有排他权,可禁止他人的擅自使用。

随着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若商标逐渐承载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知名度的提高使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越高,其禁用权的效力范围也会扩大。例如在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继超案[60]中,法院指出,商标禁用权是随着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的增加而扩张的,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利,而且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2.商标专用权的期限范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办理续展手续,延续商标专有权的有效期限。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并可有6个月的宽展期;期满后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注册商标被注销。

此外,商标专用权以促进商标使用为目的,商标持有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根据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的利用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利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可以通过自用、转让、许可与质押等方式进行利用。在注册商标非自用场合下,商标专用权既要维护经营者凝聚在商标上的商誉,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许可进行了一定限制。

1.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注册商标权的转让,是指维持注册商标权内容的同一性而变更注册商标权主体。[61]按照是否将商标与所属经营一同转让,可分为一并转让和自由转让。我国商标法上允许商标连同或者不连同商标所属经营一并转移。但若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予以禁止。此外,若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实行核准制[62],权利移转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后,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后生效。受让人继受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负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2.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许可是注册商标权人利用商标专用权的常用方式之一。虽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但商标除了识别功能以外,还具有品质保证功能,若允许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容易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不一致外,还难以确保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备相同品质。目前,各国均承认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同时立法上也设有一定限制。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注册商标的许可实行备案制,由商标局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确保商标的质量功能,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许可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本人也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和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www.xing528.com)

(三)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商标专用权的消灭是因某种法定原因,导致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导致商标专用权的消灭主要有注销、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几种。

1.注销。

(1)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因特定原因,不愿维持其商标的注册,可放弃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须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 《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根据 《商标法》第40条规定,若商标注册人未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及6个月的宽展期及时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局注销。

2.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要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具有溯及力。

(1)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如果商标在注册时即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或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依职权随时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是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没有时间限制。

(2)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如果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商标在注册时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5条规定,除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撤销。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后,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或商标显著性退化而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商标失去识别来源的功能,根据 《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商标的积极使用,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63]若商标注册后长时间不使用,就无法在商标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间建立联系,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64]因此,我国 《商标法》将这一事由作为撤销商标的情形之一,清除市场中已经死亡的商标。但撤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2)商标丧失显著性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显著性是商标核准注册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一个标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具备显著性,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显著性退化,丧失识别来源的功能,就没有必要再维持该标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以其他违法方式使用。《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应当限定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变更注册事项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改变将破坏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对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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