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前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是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过程,影响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关系。《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边界确权依据为权利要求的内容,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48]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应当以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进行确定,须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项技术特征的确切本质含义及其等同特征。若权利人选择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动限缩专利权边界,则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9]
说明书及附图可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性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若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50]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全面覆盖原则,也称字面侵权原则,指被控侵权物 (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遵循技术特征比对规则,一般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若专利实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是所实施技术的特征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包含专利技术所没有的技术特征,都构成对专利技术的“全面覆盖”,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 (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则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有时,行为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特征中的某一项或多项以等同手段进行替换,以规避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所以需等同原则予以补充。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 (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采用的与专利技术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在适用上,等同原则应以全面覆盖论为基础,必须适用于权利要求的各个对应特征,而不是仅适用于权利要求的发明整体。
(3)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取得或维持过程中所放弃的技术内容,不允许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纳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51]禁止反悔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该原则在适用上要求:其一,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须是对专利权的授予或权利有效性的维持产生实质性作用的;其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关于特定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www.xing528.com)
(4)捐献规则,是专利申请人只记载于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而未同时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视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受专利权保护。这一原则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有时,专利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授权,在权利要求中采用较下位的概念,而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进行扩张解释;或是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说明书所扩张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以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避免上述情形,捐献规则强调了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惟一标准,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边界,由产品类别和产品的外观设计共同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则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2]相同产品,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的产品。相同外观设计,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外观设计;近似外观设计,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准,并且是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53]
(二)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产生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若直接侵权者缺乏主观过错,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 《专利法》第77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54]
若侵权者具有主观过错,根据 《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且,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假冒专利是对公众的欺诈。根据 《专利法》第68条,假冒专利除了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专利行为若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6条规定了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