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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限制与消灭:工业法概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专利权人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不仅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证机制。此外,若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人书面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会导致专利权消灭。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的宣告无效是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已授权的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

专利权限制与消灭:工业法概论

(一)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律规定,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但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1)防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指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申请可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人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前,应努力从权利人处获取自愿许可,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协商;并能在提出请求时,证明其以合理条件请求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而未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许可。

(2)反垄断的强制许可。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专利权人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专利法》第53条规定,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不仅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证机制。根据 《专利法》第54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时,须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相关专利技术,并且不需要经该特定单位的申请。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技术创新更多是累进的、渐进的,基于已有创新成果的持续创造,构成 “改进发明”。当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在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权利范围内,构成从属专利。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根据 《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在后专利权人可申请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该项强制许可给予后,在先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取得在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二者形成交叉许可关系。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和政策考量,《专利法》上除了通过强制许可机制限制专利权外,在第75条还规定了一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特殊情形。并且,实施人无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专利产品经合法途径进入市场流通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构成侵权行为。当专利产品以合法方式发生产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产品的所有权与专利权发生分离,不再受专利权人控制。为此,《专利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中的制造权因不被用尽,他人制造专利产品均需获得专利权人授权或具备法律正当性。

(2)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一般说来,创设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由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进行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只有一人能够获得专利授权。若一概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有失公平。为此,《专利法》上规定了对先用人利益的保护,允许先用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专利使用行为。根据 《巴黎公约》和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行为,不需经得专利权人授权。对于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其在中国境内使用专利的时间较为短暂,要求行为人取得专利权人许可,或是由权利人对该使用行为提出专利侵权指控在实践中都难以操作。并且将这类行为认定为侵权,也不利于国际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45]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专利使用行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专门针对获得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通常包含用以判断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效果,确定实施专利技术的最佳方案,改进专利技术等形态。但 “科学研究和实验”的范围是有限度的,若是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另外的技术研发,或是针对实施专利技术的其他方面进行研究实验,或是对实施该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进行研究实验等行为,[46]则需按照正常途径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www.xing528.com)

(5)基于行政审批需要的使用行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为促进专利期届满后的仿制品及早上市,增进公共健康福利,允许为行政审批需要对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制造、使用行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业,产品上市需经一系列实验和行政审批程序,耗时较长;若严格执行专利权,则变相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因此我国专利法在这一特殊行业规定了此项例外

(二)专利权的消灭

我国 《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享有20年保护期,实用新型专利享有10年保护期,外观设计专利享有15年保护期,当权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归于消灭。此外,若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人书面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会导致专利权消灭。

1.未缴纳年费。专利制度不仅促进创新,更要推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因此 《专利法》上规定了年费制度,并且设置了递增式的专利年费。通过提高专利权的维持成本,促使权利人实施有价值的发明创造,淘汰不具市场价值或市场前景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43、44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放弃专利权。专利权是一项典型的私权,权利人若难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无法许可专利实施的,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权的放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的宣告无效是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已授权的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也称为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提出该请求的主体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专利权人一般是请求部分宣告无效,主动限缩专利权范围以提高其专利权被支持的可能性,避免被竞争对手请求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 《专利法》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界定;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或先申请原则;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权未经保密审查;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⑦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达到 “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⑧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或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⑩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1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47]

《专利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律效力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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