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即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然而这些专用权首先是禁止权,[41]而非自用权。由于专利产品和方法的实施往往受到其他法律的规制,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更直接的是有权利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而非专利权人自由地实施专利。整体上,专利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专有实施权、实施许可权、处分权、标示使用权几方面。[42]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专利包含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指向产品专利。产品专利保护的是专利产品,包括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新型产品。所谓 “专利产品”,是具备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但并不一定是与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相同的产品。[43]方法专利的对象是方法,是为实现一定技术效果的一系列程序或步骤。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对于产品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5项专有权利。
1.产品专利的权利内容。
(1)制造权。制造专利产品,是作出或者形成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44]只要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的,该行为本身构成直接侵权。制造权实质上是对专利权的时间上的保护。专利产品的生产需要耗费时间,意味着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非经得授权或是有法律依据,必须等到权利期限届满,才能开始进行产品的制造。
(2)使用权。使用专利产品是将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使用。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性使用行为也构成侵权。不过当专利产品被合法转移产品所有权后,使用该专利产品,不需要经得专利权人授权。
(3)许诺销售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这种直接提供销售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4)销售权。销售专利产品,是转移专利产品的所有权,此时专利权并不一并发生移转。需要注意的是,当专利产品经过合法销售后,销售权穷竭,再次销售行为不需要经得专利权人授权。(www.xing528.com)
(5)进口权。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生产经营性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进口权。“进口”的构成与所进口专利产品在其来源国、制造国、出口国是否受专利保护无关,只要该产品在中国境内受专利权保护,权利人即享有进口权。权利人发现将有侵权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可以直接申请海关保护,通过海关执法行为阻止产品进口。
2.方法专利的权利内容。
(1)使用权。方法专利保护的是专利方法,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工艺、流程、操作步骤或工序等技术特征。使用该方法属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性使用行为则构成侵权。
(2)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如果单纯保护方法本身,就会导致权利人只能控制方法的使用行为,无法阻止产品的使用、进口和流通,不能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需要对方法专利提供延伸保护,《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不得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于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内容,该专利权保护的是审美价值,与产品的功能性、使用用途无关,相比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没有使用权。即便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或进口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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