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申请专利权的各种法定手续,都需通过书面形式办理,既包括纸质形式,也包括电子文件形式。书面原则能有效将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保存下来,为日后检索提供材料;同时,在未来被授予的专利权遭遇纠纷时,也可确保有据可查。根据 《专利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专利必须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其简要说明等文件。这体现了专利申请的要式性,促使专利申请人通过语言和书面的形式,固定其发明创造。
2.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中申请在先的判断以 “申请日”为基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若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将均被驳回。
对于申请日的判断,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文件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39]若专利申请有优先权的,则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时,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4.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不允许将两项以上发明创造合在一起提出一件申请。单一性原则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①技术原因:简化专利行政机关对专利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审查,便利于人们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②成本调节原因:避免因一件申请涉及多项发明创造而导致的申请费、审查费以及专利维持年费的计算困难,降低对申请人和权利人缴纳相应费用的监督成本;③促进专利运用:若专利申请获批准,授予专利权,一项专利权包含多项发明创造,将造成专利权权利范围的不明确,导致专利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的障碍。
基于便利专利授权机关审查和公众检索使用专利技术的考量,《专利法》还规定了单一性原则的例外。根据 《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若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若申请的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上的两项以上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二)专利申请文件
基于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1.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请求书表达申请人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愿。申请人需要填写 《发明专利申请书》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在请求书当中,应当载明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联系地址及其他事项等信息。
(2)说明书。说明书是重要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不仅用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国家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在经过法定期间后还要向社会公开。同时,技术人员可以从公开的说明书中了解最新技术的发展,获得有益的技术知识。根据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确定申请人请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权利要求书就成为判断他人使用相关技术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根据。根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其他文件。根据发明创造类型或申请的实际情形,有时还需要提交其他文件。比如,主张优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费用减缓的请求书等。[40]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产生的新设计,较难仅通过书面文字详细描述,因此我国 《专利法》第27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须提交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1)请求书。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请求书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性质相同。申请人需填写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写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并且该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规定。(www.xing528.com)
(2)图片或者照片。这一申请文件在作用上相当于专利或实用新型发明中的权利要求书。根据 《专利法》第64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申请人可就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的图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展现所请求保护的对象。
(3)简要说明。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并且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专利的审查、批准和授予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进入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阶段。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批准程序:发明专利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的双重审查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形式审查制。
1.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原则,要经过初步审查、申请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和实质审查、授权公告等程序。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查明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就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是否缴纳申请费用等事实进行审查。
(2)申请公布。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根据 《专利法》第34条,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专利申请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在早期公开阶段,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仍在继续,申请人还未取得专利权。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专利法》第13条规定了早期公开的临时保护制度,申请人可以自申请公布之日起,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3)请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不是自动推进的,在申请公布后,自申请日起3年内,需申请人请求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这主要考虑到实质审查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耗力。对一些发明专利的申请,经过一定时间,申请人可能不愿再获取该发明专利权,则申请人可以不请求实质审查。该不作为被视为申请撤回,适度减轻审查机关的审查压力。按照 《专利法》第35条第2款,在必要时候,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自行启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4)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要判断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特别是明确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同时还要查明是否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等。
(5)授权、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6)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有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 《专利法》第41条,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的作用小于发明,在权利的审查上只需经过形式审查,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就准予登记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40条,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形式审查中,专利局认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即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同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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