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是各种环境和资源公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法庭是一个表达公民关心维护环境质量意愿的极为合适的场所,在很多情形下,诉讼是公民真正参与政府运作过程的唯一形式,[34]而证据则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因此,公害诉讼的证据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和科学问题繁多的难点、焦点,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工业公害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各国均面临过的一个普遍问题。但是,工业公害的取证问题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1.造成公害的工业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结果,受害人如果起诉要求加害企业承担责任,必然引发政府的不满和干预,甚至还会发生相关的行政监管机关与公害企业合谋伪造证据,违法庇护公害企业的现象。
2.造成公害的企业往往是吸纳当地民众就业的重要企业,受害人对加害企业的诉讼,会引起当地民众的反对。例如,在震惊世界的日本熊本县水俣市的氮肥股份公司排放甲基汞化合物造成的水俣病公害案件中,该公司的厂长同时也是水俣市的市长,当地总共5万人口中,在该公司从业的人员达1万人,如再加上当地商店及饮食店等与工厂相关的人员,该市与氮肥公司相关的从业人员占到了全市人口的一半。甚至“没有氮肥公司就没有水俣”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当地民众的心中。因此,当受害者对氮肥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候,该企业工会方面的答复是,如果工厂的职工就工厂内部的情况提供证言,就会被解雇,因此,企业职工不能作证。而市民会议方面的答复则是,周围居民如果做出对氮肥公司不利的证言,在这里就再也住不下去,所以,居民也不能作证。[35]
【注释】
[1]工业诉讼从性质上可分为工业刑事诉讼、工业民事诉讼、工业行政诉讼;从原因上可分为针对工业活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诉讼、针对工业活动行政管制引起的诉讼、工业活动致害引起的诉讼等。
[2]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
[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57页。
[5]参见 [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天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页。
[6]参见日本律师协会主编:《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皇甫景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7]参见 [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主编:《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天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5页。
[8]参见 [澳]彼得·凯恩主编:《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王仰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282页。
[9]参见日本律师协会主编:《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皇甫景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10]参见郄建荣:“7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被抓典型”,载 《法制日报》2015年6月13日,第6版。
[11]参见周新、高斌:“关于中国企业环境管理体制的调研”,载 《环境保护》2001年第1期。转引自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页。
[12]参见刘世昕:“部分地方仍存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环保部拟出台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日,第1版。
[13]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4]参见尹伟民:《国际民事诉讼中证据能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15]原告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声称,其生产的一种名为 “德润生CEB营养米”含有一种叫CEB的物质,“CEB是一种对人体机能有益的细胞营养素”“可以提高人体耐力和免疫力、增强人体抗疲劳能力”“每天食用二两CEB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并以每公斤96元的 “天价”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身为 “学术打假人”的本案被告方舟子在博客中屡番质疑 “天价大米”如此 “神奇”的真实性,并在多个媒体上公开宣称德润生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 “骗人的”。为此,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本案质疑的焦点集中在CEB技术是不是全球首创的科学成果?煮熟后的CEB米饭是不是对人体有益?CEB大米是不是转基因食品?详见: “这个大米不一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 《今日说法》2009年3月3日。
[16]由英国科学家贝叶斯 (Thomas Bayes,1702—1763)创立并沿用至今的一种统计理论,其基本原理是指当分析样本大到接近总体数时,样本中事件发生的概率将接近于总体中事件发生的概率。假定B1,B2,……是某个过程的若干可能的前提,则P(Bi)是人们事先对各前提条件出现可能性大小的估计,称之为先验概率。如果这个过程得到了一个结果A,那么贝叶斯公式提供了我们根据A的出现而对前提条件做出新评价的方法。P(Bi∣A)即是对以A为前提下Bi的出现概率的重新认识,称P(Bi∣A)为后验概率。(www.xing528.com)
[17][法]克洛德·贝尔纳:《实验医学研究导论》,夏康农、管光东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6页。
[18]参见 [英]J.A.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19]参见 [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20]参见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页,第300页。
[2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22]参见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 (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8页。
[23]参见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24]参见 [美]Edward J.Imwinkelried:“从过去30年美国使用专家证言的法律经历中应吸取的教训”,王进喜、甄秦峰译,载 《证据科学》2007年第1期。
[25]参见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26]参见 [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
[27]参见 [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28]例如,2007年7月陕西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镇坪野生华南虎生存状况所做的鉴定中,参加学术论证的专家中,有的多年从事金丝猴研究,有的是从事鼠类研究的,有的是研究鱼类的,有的是做藏羚羊研究的,他们从来没有研究过华南虎,甚至一生都没有见过野生华南虎。这样的专家显然就不具备资质条件,其所做结论自然也就难以服人。参见 “虎照疑云”,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2007年12月8日。
[29][美]M.尼尔·布朗、斯图尔特·M.基利:《走出思维的误区》,张晓辉、王全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30][美]Edward J.Imwinkelried:“从过去30年美国使用专家证言的法律经历中应吸取的教训”,王进喜、甄秦峰译,载 《证据科学》2007年第1期。
[31][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32][美]汉斯·采泽尔、戴维·凯:《用数字证明——法律和诉讼中的实证方法》,黄向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33][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34]参见 [美]约瑟夫·L.萨克斯:《保卫环境——公民诉讼策略》,王小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35]参见日本律师协会主编:《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皇甫景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7、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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