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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虚假科技证据的问题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美国,对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证言的可靠性问题的怀疑一直存在”[30]。事实上,在鉴定意见与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的判断上,无论设计出多么具体与科学的采信标准,最终还是要依赖科学界自身的力量加以实现,无论是美国的 “普遍接受”规则还是 “科学认知”规则,其实都仰仗于科学界自身对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认识。

工业法概论:虚假科技证据的问题

科学领域内,科学和伪科学的斗争一直在持续,许多虚假和似是而非的所谓科学一直在困扰着现代科学。不仅如此,事实上许多所谓的科学,并没有得到科学界的完全认可。例如,“在美国,对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证言的可靠性问题的怀疑一直存在”[30]。“除了由神经病科医师开出的神经性疾病的诊断外,任何精神病诊断都不是或不可能是根据病状做出的,而是根据非医学方面的因素,也就是经济、个人、法律政治社会方面的因素和动机做出的。”[31]又如人们谈虎色变的电磁辐射问题,“目前既没有建立在生物学意义上可行的EMF(电磁场)诱发癌症的机理,也不能用流行病学研究为测量的磁场强度和疾病之间的关联提供一致的证据,所以宣称因果关系的案例所得到的支持异常微弱。在实施并能够重复一系列研究之前,法庭和陪审团只能猜测因果关系。从最新的研究成果来看,许多科学家相信,为驱散某些记者煽动起来的EMF(电磁场)恐惧症已经做了足够的工作,那些记者感兴趣的是一个好故事而不是好科学”[32]

在专门性问题领域,即使不考虑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的差异,同一领域的专家对同一专门性问题也可能做出不尽相同甚或完全相反的结论。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位相当受人尊敬的经济学家也许是一只反垄断之 ‘鹰 (hawk)’,而另一位同样声誉显赫的经济学家则可能是一只反垄断之 ‘鸽 (dove)’。每位经济学家都可能有这一长串著名的学术出版物,完全与系统地支持原告 (或支持被告)的证言保持一致。一位法官或者一个陪审团要因此从他们之间做出抉择,几乎没有理由,尤其是既然每一位专家证人都能够从其前提出发以无懈可击的逻辑进行推理——这些前提对非专业的听众来说,似乎同样有理有据。而且在这一领域,可能并不存在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中立者,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一名法院指定的专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方当事人的支持者”[33]。(www.xing528.com)

但问题的复杂性不止如此,科学所要求的创新性精神,使得某些或许真正有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可能暂时得不到科学界的认可。法庭不是科学的竞技场,法院也不是科学的裁判官,但是法学专业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并尽可能地减少伪科学的误导。事实上,在鉴定意见与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问题的判断上,无论设计出多么具体与科学的采信标准,最终还是要依赖科学界自身的力量加以实现,无论是美国的 “普遍接受”规则还是 “科学认知”规则,其实都仰仗于科学界自身对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认识。难以想象一个道德沦丧的科学界能够在诉讼中转而从良。法庭所能做的就是搭建一个利于科学充分争论的舞台,提供一套保证科学公平争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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