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诉讼中涉及大量科学技术的问题,使得立足于经验常识的传统的证明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涉及各种科学问题的纠纷,如何处理含有各种专业技术问题的争议,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司法难题,始终困扰着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1923年,在Frye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初确立了某种科学理论或技术必须证明在其所属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获得普遍接受法庭才予认定的原则;但是考虑该原则可能造成将可采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相关的科学界的担心,1993年,在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一案中,确立了法官要对所提供的科学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的原则。[24]具体标准包括:①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②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中记载的原理相同;③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者潜在的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研究标准;④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25]目前该两个规则都还在美国各州法院适用。此外,也有科学家列出了他们自己的要素清单。例如:独立可检验性 (能独立检验因之而引起该检验的某些案例),统一性 (把一小族问题解决战略用于内容广泛的案例的结果),多产性 (当某个理论开辟了新的效果良好的领域),以及精确性 (即数据的精确和准确),系统的重要性 (对科学来讲),对主题的内在兴趣等。[26]
从美国的情况观察,试图穷尽一个对专门性问题诉讼证明的可依据的要素清单似乎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但其中有些原则却是共同的,例如在美国,虽然Daubert案件后用 “科学认知”替代了Frye案件提出的 “普遍接受”规则,但Frye规则在许多州法院仍在适用,人们也并不担心对于一份证言,法官认真应用Frye规则时将它驳回,而认真应用Daubert规则时却将它接受。[27]
由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为一个法律性质的问题,成为诉讼中的一个事实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对于诉讼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规则加以进行,而不能以某种科学领域的自有方法进行。笔者认为,法庭在采信鉴定意见及其他专家意见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鉴定的主体适格。一个专业精进、品德高尚的专家,不仅具有保证鉴定正确性的水平,也具有抵御各种外来干扰的道德自律能力;相反,一个唯名利是图、职业操守不端的专家,难以获得社会的信任,其所作的鉴定意见也必然会遭到质疑。因此,首先应被规范的是鉴定的主体资格:①鉴定机构是经国家核准许可从事鉴定工作的组织;②鉴定人具有依法实施鉴定的专业资格与能力;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的能力和条件;[28]④鉴定人职业操守与品行没有重大瑕疵。(www.xing528.com)
2.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成熟。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应当是学科领域内相对成熟的研究结果,学科领域内的成员对其能够普遍接受与认同。虽然在任何一个学科领域内,无法保证其全体成员对每一种理论都能达成共识,但是一个为较多成员所接受的理论必然经过了更多人的验证,经受了更复杂和更长时间的检验,其可能的虚假与欺诈能够得到更有效的排除,其稳定性与可靠性更为显著。事实上,每一项科学理论的权威性就是建立在更多人认可的基础上的。
3.鉴定的方法得当。鉴定手段与方法对于鉴定意见有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一鉴定事项或许可以采用不同的鉴定手段与方法完成,但不同的鉴定手段和鉴定方法所得出的鉴定意见或许也有一定差异。因此,鉴定意见应当报告其所选择使用的鉴定手段与方法,并证明其合理性。
4.鉴定使用的设备与仪器的性能可靠,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仪器设备的完好是完成相关鉴定的必要条件,因此,鉴定意见应当报告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以备法庭审查之需。此外,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高度发达,技术设备的发展更新很快,相对来讲,新仪器设备较之以往的仪器设备其精确度更高,得出的结论的准确率也相应更高。因此,鉴定人如果在鉴定中仍然选用原有设备而不是新设备时,应当说明理由。
5.鉴定的结论规范。首先,鉴定意见应当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的形式和内容撰写提交。其次,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性意见,应当符合科学的规范和要求。一个科学的结论应当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他同行采用与他相同的方法也应当能够得到同样的结果,而法官实际上正是通过借助其他同行的相同研究结果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的。“最好的证据常常是:可由其他人进行检验,在经过控制的条件下获得,并且可以精确地表达。”[29]此外,鉴定意见还不应是超科学的结论。虽然法庭希望能够得到鉴定人最肯定的回答,例如某种药物 (有)没有任何风险,或者低于国家标准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 (有)没有任何影响,但作为一个诚实和负责任的专家,却无法回应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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