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法律范畴内讨论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解决,必须首先明确专业技术性问题所包含的范围,并对各种专业技术性问题在法律科学的范畴内予以分类。例如,在争议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类别上,可以分为对科学技术分析结论的争议、对科学技术分析程序的争议、对科学技术分析方法的争议、对科学技术分析主体的资格与能力的争议等。而在案件争议的事实上,专业技术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争议的事实直接属于某一专业领域技术问题的争议。某些专业技术性问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内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于处理和解决涉及该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纠纷来讲,首先必须要在该专业领域内统一认识和观点,否则,案件审理者无以是从。例如,在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中,[15]案件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CEB技术的独创性和真实性的争议,而相关科技领域内对于该项技术是否认同,决定了该案件审理的结果。
2.争议的事实须借助于某种专业技术手段予以显现。虽然某些专业技术性问题在自身专业领域内不存在争议,但对案件审理者来说,却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无法凭借其自有知识直接进行判断并确认。因此,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将之转换成非专业人员可以识别的材料。
3.争议的事实 (包括某些证据)须借助于某种专业技术手段予以验证。虽然某些专业技术性问题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已有比较成熟的结论,某项事实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是否必然出现或者不出现,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已有明确的结论,但对于非本专业的人士来说,却并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不属于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该项事实在案件所处环境条件下是否也能再现,仅凭案件审理者的自有知识和经验无法直接得出和确认,需要交由有关专家运用其专业技能与手段予以验证,并向案件审理者提供其验证的结论。(www.xing528.com)
4.争议的事实需要专门机构通过专业调查方法予以核实与确认。有些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案件审理者虽然能够运用其自有知识和经验直接感知到它的客观存在,但其具体结果如何却无法判定,而案件的审理又要求必须对该事实进行量化和分析认定。因此,其量化的过程及其结论的析出,需要借助相关的专业手段与方法。如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失大小的计算和统计等。
5.争议的事实需要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加以确认和评价。某些专业技术性问题具有较强的经验性,从事该类职业的人员在其长期的职业活动中,熟悉和掌握了某些事实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等客观规律,可以向案件的审理者提供涉及此类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意见,以帮助审查认定案件争议的事实。
6.争议事实中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提供意见予以解释和说明。某些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属于通用型的知识,在理论上已经形成了共识,在具体案件中也未发生争议,但是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案件审理者无法认识和理解其含义,需要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提供支持,帮助案件审理者正确理解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理论问题的确切含义,以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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