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人证言是第三者所做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相对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给人以更高的可信度,所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遗憾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一个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在工业诉讼中,证人不作证的问题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在美国,在工作事故案件中,受伤的工人无法代表自己作证,因此势必依赖工友们的证词,但如果工友们还希望保持现有的工作,他们大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反对自己的雇主。正如20世纪早期的观察家们所指出的,工友们“由于担心被解雇而拒绝作证”的现象司空见惯。[7]美国198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提起诉讼后又弃权的理由中,最通常的是获得证据的困难。或者在事故发生时可能不存在证人;或者证人后来消失了;或者证人不愿意作证,尤其是不愿意出庭作证;等等。事故发生后,物证 (如果认为工具或者设备有缺陷)可能消失,事故现场的环境(例如道路或者建筑地点)也可能迅速发生改变,导致难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8]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著名的熊本县水俣市氮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导致数万人受害的汞中毒事件。该氮肥公司是当地通过招商引资进驻的企业,通过多年的发展和引进欧洲的新技术成长为当时世界综合性化工企业,对当地经济与地方财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在该工厂工作的员工们曾是一种特权阶层,在当地的市民中,“没有氮肥公司就没有水俣”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其头脑之中,当地的市民中与氮肥公司相关的从业人员占到了全市人口的一半。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氮肥公司企业利益优先、无视人权、轻视人的生命的事实比较清楚,但受害人却难以找到证人作证。不仅工厂的工人不敢作证,因为作证将会被企业解雇,周围的居民也不敢做出对该企业不利的证言,否则就在当地住不下去了。[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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