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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领域证据的大量涌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一般诉讼中,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验、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等。如涉案的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通常都是工业诉讼中独有的证据形式。如何认定和适用技术标准,是保证法院正确裁判的前提,也是法律责任确定和承担的依据之一。

科学技术领域证据的大量涌现

在证据的类型上,虽然工业诉讼[1]的证据也不外乎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几大证据种类,但由于现代工业是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基于工业活动发生的各类诉讼通常都与科学和技术问题发生联系。具体而言,在工业诉讼中,以下一些证据形式更为常见,或者以下一些证据形式在工业诉讼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一)鉴定意见证据应用广泛

在工业活动引发的各类诉讼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等,往往是诉讼争议的焦点,也是诉讼的核心事实和基础问题。而此类问题又往往涉及某些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法官难以直接作判,需要提交相关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专业判断和分析。因此,与一般诉讼相比,专家的鉴定意见在工业诉讼中的使用更为普遍。甚至在有些案件中,鉴定不仅是当事人力图证明诉讼主张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被法院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依职权启动的一项诉讼工作。如 《环境侵权解释》第8条规定:“对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 (专家证人)成为常态

在一般诉讼中,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2]但是,在工业诉讼中,由于法官通常既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又无与工业直接相关的日常生活经验,在审查和判断诉讼证据时,无法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做出判断。因此,往往需要依赖鉴定意见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协助,方能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得出结论。

基于工业诉讼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为了充分证明诉讼争议的事实,当事人通常也需要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而且,工业诉讼往往涉及面较广、涉讼金额较大,充分利用各种证据资源力争达成争讼问题的证明工作,不仅是当事人的追求,也是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需要。事实上,工业诉讼中的企业一方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承受能力,更容易邀请到相关的专家,更有财力负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各项费用,邀请专家支持诉讼是其比较常用的一个选项。

(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的形式更为多样化

在一般诉讼中,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验、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等。但在工业诉讼中,基于其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特点,还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形式。如涉案的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通常都是工业诉讼中独有的证据形式。

(四)技术标准在工业诉讼中广泛应用(www.xing528.com)

在涉及工业问题的诉讼中,技术标准的选择适用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如何认定和适用技术标准,是保证法院正确裁判的前提,也是法律责任确定和承担的依据之一。由于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涉及技术标准的民事责任诉讼中,如何认定和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1.符合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证明。在工业诉讼中,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成了企业推卸其民事责任的挡箭牌,致害企业也往往持以下理由进行抗辩:行为不具违法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行为对社会有益 (如垃圾焚烧场),选址符合规划 (如变电站),土地利用的先后关系 (企业先于居民建于本地)等,受害者更是难以要求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虽然对产品质量责任也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却规定了较宽泛的免责范围,使得那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难以得到救济。因此,在工业诉讼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有关技术标准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

我国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1—2002》规定,实施标准化的基本目的,是使产品、过程或者服务具有适用性,包括品种控制、可用性兼容性、互换性、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产品防护、相互理解、经济效能、贸易等。因此,技术标准的宗旨是为了使产品、过程或者服务能够确保社会及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而不是为了给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给社会及公众造成的损害开脱责任,充当它们的保护伞。从社会安全的角度而言,即使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但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虽然其目前还没有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其损害目前还难以完全认定的,也应通过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对其加以调整或者使其退出,以降低社会安全风险。

2.不符合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证明。根据我国 《标准化法》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8条同时规定:“本条例第32条至第36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在工业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只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国家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即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没有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证明。由于社会发展的突飞猛进和社会活动本身的复杂性,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新生产和新服务尚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据以规范,或者只有企业标准,尚没有可供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我们既要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积极创新,不断满足社会的各种新兴需要,同时,也要注意防止生产者和服务者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尚不成熟的和对社会公众可能有较大危害的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为此,应当要求其产品和服务能够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不仅要达到法律上一般合理的注意标准和行业内的注意标准,更要达到相关领域专家的注意标准。

4.技术标准的调整与民事责任的证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原有的一些技术标准可能要相应进行一定的调整,某些技术指标可能会有所提高,但在原技术指标的规范下生产的产品并不能即刻同时退出人们的生活。如果该标准的调整只是完善了生产工艺、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进了产品的功用,则其原有产品即使仍然被使用,也不存在较大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该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且涉及社会公众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制造者应当负责召回、更换、修理;否则如果造成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不能以其产品符合当时的技术标准为由进行抗辩,除非产品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拒绝接受召回、更换或修理。

5.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证明。有许多行业,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和产品与服务的个性化程度较高,无法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只是一些一般性的基本要求而无法提供具体可供直接操作的技术指标,需要当事人在交易时根据其需要与生产者、服务者技术能力的可能,协商约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既要看双方约定的内容,也要看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明示 (如广告)或者默示方式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和担保,同时,还要结合该项生产或服务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综合进行判断。一般而言,消费者通常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识别和判断生产者或服务者做出的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生产者或服务者应当就其虚假承诺和扩大宣传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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