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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逐步精细化- 工业法概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开展。法官应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只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程序逐步精细化- 工业法概论

1.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逐渐形成。在西方,在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的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的确立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社会和私法领域里的契约;二是国家或公法领域里的秩序。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其具体动因、过程、目的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探索和完善本国的司法模式。受司法模式各种组成要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司法模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司法模式的组成要素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司法职权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模式。其中,司法职权的配置模式是静态的、结构性的配置模式,主要受政治制度和主要法制度的影响;司法职权的运行模式是动态的、技术性的;运行模式主要受司法制度、司法政策、司法惯例等的影响。上述因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亦即影响司法模式的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司法国情,二是司法规律。[86]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司法改革过程中,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增势明显状况相联系,推进检察官法官员额制改革使得司法机关办案力量趋向精简干练,但案多人少矛盾依然存在。按照现行员额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数量约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总数的39%以下,司法辅助人员约占46%,司法行政人员约占15%。[87]从目前试点地区的改革效果来看,尽管大部分试点地区达到了这一要求,但部分试点地区鉴于办案压力的顾虑,仍坚持在较大入额比的情况下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如何攻破办案负担居高不下的难题,成为深化员额制改革的核心。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的出台,劳教制度被废止,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向犯罪轻型化的转变,[88]“立案登记制”改革等系列举措、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信息化司法的运用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张力越发明显。同时,目前在部分常规的犯罪类型及某些犯罪手段较隐蔽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以获取充分证据材料的难度比以前更大[89],出于有效恢复被害人损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目的,健全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目前我国正在推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然而此项改革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系列阻力,在劳动教养废止后,伴随着员额制配套诉讼制度的改革以及犯罪手段隐蔽、犯罪种类多样化等一系列问题,犯罪轻刑化趋势越发明显,使得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矛盾越发凸显,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我国先后构建了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并积极探索刑事速裁程序,健全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些都有利于助推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快速形成。

2.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走向以审判为中心。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主法治建设早已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其中包括纠正聂树斌案在内的一批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标准上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开展。积极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二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非常明确,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审,又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并全面掌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从功能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前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能够有效推进依法裁判实质化,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将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除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力争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四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且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法官应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五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4月审议通过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并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侦查、起诉工作提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明确指引。六是疑罪从无。只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从2013年的浙江叔侄案、李怀亮案,再到2016年的聂树斌案,法官如果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迟来的正义会成为法治之殇并让法治蒙羞。聂树斌等案件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完善法治的道路仍然漫长,正义既不能缺席,也绝不能耽搁在路上。

3.缺席审判制度逐步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对特殊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所设置的,为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规定的这项制度相较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基本属于 “无中生有”的全新制度。因为,2012年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规定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虽然也是针对特殊案件中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制度,但其所要解决的是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问题,而非直接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中已有针对因死亡而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如第15条第5项规定的 (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以及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等,其中也包含了被告人如因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可以通过再审予以平冤,但对这些特殊案件的缺席审判却并无具体的特别程序规定。因此,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规定的缺席审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鉴于以往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探讨,因此,笔者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建的品质提升。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仅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一项因被告人缺席而有 “天然缺陷”的制度。为此,我们应系统探讨如何弥补、减少其所固有的 “缺陷”以及有可能产生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并探索予以妥善应对的方法,以确保增设该项制度的初衷不至于走偏,避免制度设计留有隐患。

【注释】

[1]参见赵昌文:“把握新时代新型工业化的新内涵”,载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6日,第5版。

[2]参见邓子滨:《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页。

[3]如2017年9月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中提出,要共同把握新工业革命带来的历史机遇;同年7月在G20汉堡峰会上指出,要在数字经济和新工业革命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打造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在2015年12月中国接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时呼吁把握科技进步和新工业革命的历史机遇、引领世界经济迈向新一轮增长。2015年7月,习近平在同吉林省企业职工座谈时更明确指出:“中国梦具体到工业战线就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把制造业搞上去,创新驱动发展是核心。”

[4]参见邓子滨:《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

[5]参见邵俊武:“工业化发展与工业法治保障”,载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6]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7]参见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8]参见马泉山:《中国工业化的初战——新中国工业化回望录 (1949—195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9]参见邓子滨:“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目的要旨”,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0]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11]参见邓子滨:“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目的要旨”,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2]参见邵俊武:“工业化发展与工业法治保障”,载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3]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14]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是无罪推定理念的体现。

[15]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上述中央文件的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要求。

[16]参见韩平:“论程序法定原则”,载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7]公正审判权的理论依据源于英美法中的 “法律的正当程序”,其并非仅指审判阶段的权利,按照诉讼阶段将其分为审判前的权利 (如迅速获知指控、获得律师帮助)、审判中的权利 (如法庭面前平等、公开审判、审判时在场、询问证人)和审判后的权利 (如上诉权、刑事错案赔偿权)。参见熊秋红:“解读公正审判权——从刑事司法角度的考察”,载 《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8]参见 [美]马克·古德曼 (Marc Goodman):《未来的犯罪》,林俊宏译,木马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5页。

[19]参见杨迎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标功能之多维解读”,载胡卫列、董桂文、韩大元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20]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21]《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但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与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诉辩协商 (plea negotiation)也即诉辩交易 (plea bargaining)。近年来,美国在正式场合讨论该制度时,一般都避免使用plea bargaining的表述,而代之以guilty plea(认罪答辩)或plea negotiation。认罪答辩和诉辩交易虽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但由于认罪答辩大多都是通过诉辩交易达成的,而且即便是被告人直接做出了认罪答辩,辩护律师也依然会与检察官协商以为其争取更大的利益,因此这两个概念也常常在同等意义上被使用,这里即是如此。

[23]因为在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要想获得他的供述,就只有一个办法——为其提供足以促使他自愿放弃沉默而选择供述的利益。

[24]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有权辩护原则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详见陈卫东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64~75页。

[25]所谓配合,更多的是指工作衔接层面的配合。在诉讼职能方面,则应当更多地体现后续诉讼程序对先前诉讼程序的制约,特别是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引导和制约,同时要弱化审前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制约,进而在诉讼程序框架内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按照审判的要求进行。

[26]参见陈弘毅等合编:《香港法概论》,三联书店 (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121页。

[27]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诉讼过程中更容易遭到侵犯。

[28]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29]详见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所作的说明。

[30]参见王乐龙:“刑事诉讼谦抑理念与刑事错案的预防”,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31]参见梁静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展开”,载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6763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23日。

[32]在古代,审理狱讼不属于专业化的司法官员。

[33]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兼具行政官员身份,且通常首先是行政官员。

[34]例如,中国历史上著名的 “法官”狄仁杰包拯就同时担负着侦查破案的职责,而且他们也确实是侦查破案的 “专家”。

[35]参见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 (上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36]参见 [日]松尾港也:“刑事司法の日本的特色一いわ中るモデル論とも関連して一”,载 《法曹時報》1994年第1期。

[37]参见李春福:《刑事诉讼法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5~16页。

[38]参见李春福:《刑事诉讼法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6页。

[3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0]参见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载 《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4日,第5版。

[41]蒋石平:“论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程序的影响”,载 《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42]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 《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43]例如,法国在19世纪形成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对分立的体制。(www.xing528.com)

[44]虽然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权主要归侦查人员,但法官在法庭审查认定证据环节越来越重要。

[45]习总书记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46]参见袁小安、谭婵:“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hn.jcy.gov.cn/rdjj/lltt/lltt/2017/content_7131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22日。

[47]参见殷强:“‘捕诉一体化’改革的法理分析与展望”,载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1日,第7版。

[48]参见郑赫南等:“捕诉合一在这里已实行一年多——走进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载 《检察日报》2018年7月27日,第2版。

[49]参见张金萍:“‘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运行实践探究”,载 《重庆行政 (公共论坛)》2020年第3期。

[50]参见郭晓东、任建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思考”,载 《中国检察官》2019年23期。

[51]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胡卫列等主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

[52]参见强卉:“智慧司法背景下的证据制度:挑战与应对”,载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8日,第5版。

[53]参见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54]参见郭天武:《刑事证据法学:原理·案例·实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55]参见See Steve Uglow,Evidence:Text and Materails,London Sweet & Maxwell,1997.

[56]参见郭天武:《刑事证据法学:原理·案例·实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57]参见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

[58]参见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

[59]邵晖:“对 ‘证据’概念及属性的法理解析”,载 《学术交流》2011年第9期。

[60]参见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一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61]参见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页。

[62]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 《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63]参见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

[64]龙宗智、苏云:“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载 《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65]参见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载 《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66]因为法律程序本身,比案件审理结果更重要。毕竟,每一个案件只是个案,审理结果错了还可以修改,而由于程序正义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公民因此对 “法律神圣”产生的怀疑却难以修复。

[67]参见需瑛:“浅析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制度”,载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网,http:/hzq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e7dc398a—bebd—4ac1—a5b8—8770fa5cfcd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2日。

[68]参见魏中赫:“有效辩护原则研究”,河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69]参见朱腾飞:“司法部负责人就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答记者问”,载 《中国司法》2017年第10期。

[7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gengduo—2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2月25日。

[71]参见尹亚子:“值班律师制度相关问题分析”,载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72]参见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载 《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7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3页。

[7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75]广东省法学会:“广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改革——努力在刑事案件中实现高效的公平正义”,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16580472_476404,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

[76]钟亚雅、李春薇、彭勇:“广州首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检察长出庭公诉!”,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41588183_476404,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18日。

[77]所谓的技术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而进行侦破,根据国家立法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78]大部分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往往代表着国家公权力,有单位或者所在部门的虚假外衣做庇护,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所留下的证据非常难以获得,按照传统的职务犯罪的普通侦查方式难以获得破案的有效信息,而在大数据背景下,大众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都已经和互联网紧密结合在一起了,在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众多的信息就已经以数据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了。同样,犯罪分子的互联网及其移动设备的使用记录也都会被保存,所以我们在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只需要进入大数据库,根据需要检索案件信息即可。

[79]大数据相互关联的特性,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迹可循,按照因果关系破解案件。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国家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到位、政府采购达标与否、相关地区的娱乐场所大额消费服务等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分析大数据信息网中的相关信息得出结论,侦查人员就可以顺藤摸瓜。按照大数据提供的信息对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及实施地点进行定位,进而展开深入的侦查活动。

[80]参见宋家宁:“人工智能辅助侦查的思考——基于价值呈现与适配要求的双重视角”,载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81]公安工作信息化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在以公安部为首进行计算机网络基础建设、数据库建设与共享以及金盾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也较早地投入了信息化建设中。

[82]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 《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83]张泽涛:“‘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其制度完善”,载 《法学》2016年第11期。

[84]参见黄生林:“以证据为核心着力推进公诉工作转型发展”,载检察日报网,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508/t20150812_153513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2日。

[85]江苏省检察院:“〈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2018)〉发布 江苏省检察院检务透明度蝉联全国第一”,载中共江苏省新闻网,http:/www.zgjssw.gov.cn/yaowen/201803/t20180322_521857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2日。

[86]参见曹全来:《历史、理论与实践: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87]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 《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88]吴月红:“‘劳教’废止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与完善”,载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89]如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案件、隐蔽性较强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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