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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审查起诉工作的科学化转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工业化驱动审查起诉阶段趋向科学化发展。目前,审查起诉结束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起诉决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等多重决定方式,有助于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工作更加科学。

工业法概论:审查起诉工作的科学化转型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并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是对案件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退回侦查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也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能够启动法院审判程序,限定法院审判范围,影响审判质量。

1.审查起诉具有审查监督、侦查追诉双重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依法治国决定》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说,《依法治国决定》为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设定了目标。实现此项目标,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更需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确保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侦查、审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要求,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82]以审判为中心在树立并强化审判之中心地位的同时,“丝毫没有弱化程序,反而强化了侦查与起诉程序的作用和地位,对侦查和起诉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3]《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和第224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承载着审查监督和侦查追诉的双重职责。增设 “清单”这一法律文书,依法接受有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的具体表现。

2.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是证据。工业化驱动审查起诉阶段趋向科学化发展。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为核心,即以证据作为定罪量刑事实认定的依据,将证据裁判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公诉部门逐步围绕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更好地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以及人权保障等作用,确保案件质量、效率

3.公诉司法理念趋向于坚持法治引领,强化五种意识,实现五个转变。即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从一元片面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二元平衡诉讼价值观转变;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从依赖口供印证事实的书面式审查模式向综合运用客观性证据证明事实的亲历性审查模式转变;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从偏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公正观转变;强化当庭指控意识,从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办案观向以审查起诉与当庭指控并重的办案观转变;强化司法公开意识,从封闭孤立的司法观向公开透明的司法观转变。[84]

4.在公诉转型发展路径上,逐步坚持办案模式、业务建设、队伍素能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同步发展。办案模式上,更注重对侦查取证引导与监督的融合,更注重证据合法性、案件亲历性审查,更注重当庭指控与审判监督并举,更注重与律师形成人权保障与严防冤假错案的合力。业务建设上,着力构筑司法办案规范、案件质量保障、阳光公诉及办案场所标准等四大体系。队伍素能建设上,着力强化案件审查与出庭指控实战技能,着力创新完善素能建设机制措施、着力打造专精尖人才队伍。(www.xing528.com)

5.审查起诉决定多元化。目前,审查起诉结束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起诉决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等多重决定方式,有助于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工作更加科学。与此同时,我国已在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提升办案透明度公信度方面有所进步。法律文书公开已成为常态,2017年江苏省各级检察院共依法公开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环节终结性法律文书七万二千余件。重要案件信息公开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做好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公开的同时,各级检察院及时主动公开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相关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85]

6.在公诉转型发展方法上,逐步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结合、基层实践与上层设计的对接。抓住制约落实证据核心要求、阻碍转型发展的重点,立足公诉部门严防冤假错案、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等创新经验,加大破解力度,上下合力推进转型发展。

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的改革,加大反贪反腐等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并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工业化背景下,未来一段时间需要集中精力解决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宪法》和 《监察法》均规定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必须通过合理设计 《监察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使这项原则得以切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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