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使得我国刑事诉讼中相继出现了简易程序,轻刑快审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和解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刑事司法效率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提出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要求在充分保证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该制度与我国刑事政策中 “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相符合,也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包容、有效、合法、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72]。同时有助于激励被告人认罪,减少审前包括侦查、起诉等阶段司法资源的投入,有助于合理简化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刑罚目的转变。西方刑法史上,刑罚目的思想经历了由报应主义学说到功利主义 (预防主义)学说的转变。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社会矛盾尖锐化,犯罪问题特别是暴力犯罪、少年犯、累犯等问题日益突出,刑罚的威慑作用受到普遍怀疑,加之自然科学的广泛发展,实证方法被大量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预防主义应运而生。孟德斯鸠认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73]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即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74]。现实基础——案多人少矛盾。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繁简分流的直接体现。以广州为例,数据显示,2017年,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案件10 540件(涉11 707人),占全部刑事公诉案件的50.7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6604件 (涉6969人),占比62.7%;适用简易程序的2814件 (涉3179人),占比26.7%;适用普通程序的590件 (涉856人),占比5.6%。[75]总体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良好成效。不仅如此,适用该制度的罪名在部分地区已经扩大到了重罪案件,如2017年5月18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故意杀人案件。该案是广州市检察机关自2016年9月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起诉的首起开庭审判的案件。[76]而司法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生效判决人数只有89.0755万人,截至2015年,全国生效判决人数已经增至123.2695万人。30年间,生效判决人数增加34万多人,新增人数是2006年生效判决人数的1/3。但相比之下,司法资源的增幅非常有限,尤其是随着司法员额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各地司法机关享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检察官人数相对减少,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呈现案多人少、司法资源趋于紧张的局面。在当前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对案件在侦查、公诉、审判环节分别实行分流,将司法资源向重大复杂疑难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倾斜,以应对长期以来司法机关 “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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