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背景下,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更加注重程序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 “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如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逐步完善等系列改革,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这将对转变我国公安司法人员的诉讼观念产生深远影响。[66]现行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口供和实物证据的管理力度。对于口供来说,为了有效解决办案人员错误对待口供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等行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了管理的质量,规定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使犯罪嫌疑人有更大的空间去行使选择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还要进一步强化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办案人员在获取证据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获取口供,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对口供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结合客观情况,严格审查口供内容的真实性,从而提升证据应用的有效性。对于实物证据来说,为了改善过去办案人员不够重视实物证据重要性,过分依赖证人证言的情况,新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可知,工业化的发展使得 《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力度,也相应地排除了非法证据范围,有效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
此外,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对某些刑事证据问题做了详实的论述。如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对于鉴定意见的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因有二:①我国在立法层面采取证据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就八种。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是对鉴定人的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形式,不能又把这种质证的材料拿过来,做一种定案的根据。当所要收集的电子数据并非公共信息时,涉及侵犯公民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同时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并在之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违反了只能在立案后收集证据的法的一般原则,强制措施直接干预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技术侦查证据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行政证据的刑事适用问题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可以考虑区别对待。现行 《刑事诉讼法》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规定是一个法治的重大进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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