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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逐步确立的捕诉一体机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捕诉一体”机制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工作由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的办案机制。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捕诉一体”后,在2018年7月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后,现已全面铺开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机制的确立,使得刑事办案机制从 “捕诉分离”转变到 “捕诉一体”。可见,“捕诉一体”机制可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缓解人案矛盾。

工业法概论:逐步确立的捕诉一体机制

我国现行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批捕权、起诉权。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经历了从 “捕诉合一”到捕诉分开的改革。1995年检察机关设立反贪局,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起诉过程中是一体的;2000年以后检察机关内设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立案、初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移送报请检察机关批捕,由该部门批捕以后,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认为确实构成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公诉部门审查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当前正过渡到 “捕诉一体”的阶段。“捕诉一体”机制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工作由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的办案机制。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捕诉一体”后,在2018年7月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后,现已全面铺开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47]可见,我国长期存在着 “捕诉分离”机制,工业化的发展使得我国开始出现 “捕诉一体”机制。该机制在缓解人案矛盾、实现检察专业化、防止捕诉脱节和冤假错案发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

(一)强化侦查引导与侦查监督,防止捕诉脱节

“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需要。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国务院新闻办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刑事办案机构实行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据此,该机制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机制的确立,使得刑事办案机制从 “捕诉分离”转变到 “捕诉一体”。在 “捕诉分离”机制下,逮捕的证据标准低于起诉的证据标准,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不能完全按照庭审的要求引导侦查的情况时有发生,且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各自分段监督,使得监督力量分散,且对侦查违法的监督标准不一,极易产生监督意见相互矛盾之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部门对于批捕阶段要求继续侦查的证据难以落实,对补充侦查的目的也不甚了解,尤其是补充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痕迹鉴定等关键证据易错失良机。[48]“捕诉一体”机制后,检察机关将侦查监督提前到审查批捕阶段,变消极监督为积极监督,从介入案件时起,就将审判阶段的证据标准通过审查批捕向侦查阶段传导,以判决的标准倒逼侦查质量,在批捕阶段就建立起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也使其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更加顺畅。监督方式的转变使得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方向更具针对性,符合侦查监督的运行机理。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人案矛盾

在传统的 “捕诉分离”机制下,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也就是同一个案件需要经过不同部门的两名检察官审查。此时,案件经过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后,对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来说仍然是一个新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而在 “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负责,也就是一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只需一名检察官或办案组织承办,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此时,鉴于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也精通审查起诉标准,在审查批捕后能针对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行为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以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防范程序倒流。可见,“捕诉一体”机制可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缓解人案矛盾。

(三)实现检察专业化、提高办案质效

“捕诉分离”机制下,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只需负责审查逮捕工作或者审查起诉工作。此时,负责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对审查起诉工作相对陌生,而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对审查逮捕工作也不熟悉。而在 “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官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都比较熟悉,一定程度上可以拓宽检察官的业务范围和视野,提高检察官的综合业务能力。[49]尤其是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犯罪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越来越高,此时,可以考虑借鉴法院按案件类型设立若干审判庭,且在各审判庭内进一步细分专业,成立不同领域合议庭的做法,按照不同的犯罪类型设立专业化的检察业务机构和团队,实现检察专业化,而 “捕诉一体”机制正好契合该要求。鉴于捕、诉的工作特点和要求不同,“捕诉一体”机制必然要求检察官既应具备侦查监督所需的业务素质,也应具备履行公诉职能的业务素质,也就是对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最终会倒逼检察官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质效。(www.xing528.com)

(四)有利于律师辩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刑事诉讼体制,现行法律规定将批捕权和公诉权交由检察机关集中行使。宪法从国家重要制度的角度,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和法院、公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3、80、89、169条等规定明确了审查批准逮捕、公诉的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决定人员为检察长。这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提供了依据和操作模式。批捕、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实现法律监督权能应有之意 ,二者统合于法律监督权能之下,合一具有合法性、正当性。[50]

“捕诉一体”机制有利于提高审前阶段刑事辩护的覆盖率,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听取辩护意见的实质化推进。如上海和重庆等地对审前阶段刑事辩护的覆盖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听取辩护意见贯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全过程,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从而确保 “捕诉合一”机制下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总之,“捕诉一体”机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只需要与一个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即可,其辩护难度明显小于 “捕诉分离”模式下控辩对抗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有利于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于且只能形成于审判程序。所以,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忽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侦查和审查起诉是审判的准备,其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关乎审判之公正,高质量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可以在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于未然。[5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因此,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都应坚持以庭审的标准和要求为导向,将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引导贯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始终,在批捕时以公诉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取证。“捕诉一体”机制有利于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实质化推动庭审实质化,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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