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一词最先出现在刑法领域,人们所熟知的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均为刑法谦抑的内容。随着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体化,人们开始把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统一起来,使得谦抑精神逐步为刑事诉讼制度所吸收。按照我国学者通说观点,刑事诉讼谦抑精神即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开始时的克制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妥协性及在纠纷解决结果上的宽容性。[30]一部人类刑法的发展史,就是从注重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强调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等量报应”向更加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加注重犯罪人的人格、生活成长经历及主观罪过转变的历史。此转变使刑罚不再仅仅是冷漠的报应,而更多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尽管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了自首从宽、坦白从宽等制度,量刑规范化改革也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比例,但这些刑罚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无法覆盖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也无法覆盖刑事诉讼制度始终。对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基于侦查法定原则及起诉法定原则,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公安、检察机关仍必须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关系被告人切身利益的量刑问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被提上日程,并被视为法院独自享有的裁量权。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部署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逐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和适用。2018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包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适用条件、遵循原则、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多元诉讼程序的积极追求。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二元审判程序模式略显单一,尤其是简易程序适用跨度大,简化程度缺乏明显区分,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甚至容易因程序繁琐而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简易程序,诉讼分流与简化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导致审前阶段缺乏有效的分流机制,分流效果有限,未能有效缓解办案压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弥补审前分流机制的缺失,打破简易程序的功能局限,可以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审前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分流至认罪程序中,不必再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当然,为了确保制度的正当性,对于是否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给予法律上的积极评价,法院拥有最终审查决定权。但建立有关认罪认罚的程序处理机制,将形成崭新的刑事诉讼格局,即以认罪程序与不认罪程序作为第一层次划分,以认罪程序下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解程序作为第二层次划分。由此,各个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将有序衔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多元化的优势,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形成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31]可以说,该制度一方面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 “政策优惠”,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这将增加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时的能动性,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减少社会对抗,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目的。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健全、简易程序的细化、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等都与谦抑精神密切相关,谦抑精神对于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至关重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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