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逐渐渗透。2018年 《刑事诉讼法》从如下方面进行改革:①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②构建缺席审判制度;③总结试点经验,使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速裁程序进法典;④完善律师制度;⑤修正案关于刑诉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有关问题。工业化的发展使得我国 《刑事诉讼法》除现有基本原则[24]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原则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去原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管辖的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此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88种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滥用职权犯罪;③玩忽职守犯罪;④徇私舞弊犯罪;⑤重大责任事故犯罪;⑥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同时,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 《监察法》)和 《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①基本原则的衔接。《监察法》第4条关于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②管辖衔接。修正案中将原 《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其内容为:六大类88种案件转由监察委管辖。《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③修正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④审查起诉的衔接。修正案第12条第1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监察法》第47条关于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规定: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 《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可见,工业化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然监察机关可以介入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但实质上并未改变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判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在坚持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诉讼过程中配合与制约的方式。[25]
(二)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原则
现代西方社会崇尚法治,法律制度完善,法官独立超然,享有崇高地位,一般公民也有很高的个人权利意识,故一起纷争便往往诉至法院,以求公正裁决。即便双方愿意和解,也往往限于司法程序开始以后,对于在法院以外解决纷争的方法这方面的发展便一直停滞不前。[26]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我国香港地区承袭中西文化,法律制度完善,市民一般相信诉讼是解决纷争的理性方法,法院会作出公正独立的裁决,因此法院以外解决纷争的方法并不发达。目前简化审程序在香港地区主要表现为简易程序,这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很多相同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意在构建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宽松的处理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制。《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均彰显中国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的精神。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适用速裁程序,其前提必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在此,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速裁程序获知具体的刑种、刑期并有机会得到从宽量刑,在认罪激励功能的效果上显然要高于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一方面构建了一种新的轻微认罪刑事案件分流机制;另一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认罪激励功能,两者相互作用,使得该机制使用效率大大提高,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管侦查、审查起诉也涉及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问题的认定,但相比之下,审判对罪责刑问题的认定和解决才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国家通过审判来确保法律得到统一、规范的适用,审判需要严格执行法律的标准,因此,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强调要严格执行法律,这是由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是刑事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査、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上述要求有助于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诉讼原则,从司法维度看,这是对审判的要求,但对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亦有指导作用。严格司法既要求法院严格依法裁判,也要求侦查、审查起诉严格执行法律的标准。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査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确保侦查、审査起诉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确保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www.xing528.com)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原则
工业化背景下如何积极利用工业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并抑制工业化的消极影响,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制度基础值得深究。以法治和人权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机制,有效地促进工业化为人类服务,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刑事诉讼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要权利,历来有 “小宪法”“人权法”之称。刑事诉讼领域对人权的保障水平是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 “晴雨表”。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等彰显了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广义上包含对被害人、证人等的人权保障,但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27]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能仅靠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自觉遵守法定程序,而是既要重视建立健全防范侵犯人权的法律制度,也要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遭到侵犯的救济制度。[28]
(四)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原则
工业化进程逐步推进使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法治建设逐步完善,刑法的规范功能逐步受到关注。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常见多发违法行为如醉驾等入刑,使刑事案件呈显著增长态势,再加上员额制诉讼配套制度的改革,使得刑事案件增长趋势加快,司法资源日益紧张。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须对刑事案件进行 “区别对待”、繁简分流,将更加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用于处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将更简便的程序用于处理占绝对多数的简单、轻微案件。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原则的实质即合理分流案件,实现程序层次化和体系化。人类社会内部各种角色基于利益分化而发生的冲突与对抗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为了解决冲突与对抗,社会必然会建构并运作一个纠纷解决体系。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 “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工业化引发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29],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对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对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亦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这一方面可以使各级法院从不堪重负,疲于应付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少数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言词原则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最终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审理效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牵涉侦查、审査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职能,因此,需要政法各部门按照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分工负责、合力推进。对于改革中牵涉多个部门的内容,需要各部门统筹协调,按照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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