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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民事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及其作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诉讼在立法上虽然不是民诉法的新规定,但在司法上却早就是工业民事诉讼的常见诉讼形态。随着传统工业和新兴工业的发展,在带来工业发展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群体性损害,特别是在违约、侵权和意外事故中,经常发生群体性损害,引发群体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了公益,群体诉讼是为了私益。

工业民事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及其作用

群体诉讼在立法上虽然不是民诉法的新规定,但在司法上却早就是工业民事诉讼的常见诉讼形态。随着传统工业和新兴工业的发展,在带来工业发展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群体性损害,特别是在违约、侵权和意外事故中,经常发生群体性损害,引发群体诉讼。比如格式合同的群体诉讼、消费领域的群体诉讼、医疗事故的群体诉讼、集资领域的群体诉讼、证券投资的群体诉讼、小区物业的群体诉讼、环境污染的群体诉讼、群死群伤的群体诉讼 (矿难、空难、海难等)等。在这些群体诉讼中,工商企业也常常作为被告,在这一点上,群体诉讼类似公益诉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公益诉讼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群体诉讼为了特定多数人。公益诉讼是为了公益,群体诉讼是为了私益。群体诉讼是10人以上 (多为原告)的诉讼,人数上不封顶,诉讼不便,故要推选诉讼代表人,而作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与公益诉讼人区别较大:其一,诉讼代表人是推选 (委托)的诉讼担当人,但其自身也是利害关系当事人、首席当事人,而公益诉讼人是法定的诉讼担当人,不是利害关系当事人,与本案案情和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代表人诉讼是群体诉讼,但却是为了私益,是私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并非群体诉讼,也很难出现10人以上的公益诉讼人,这是因为民诉法禁止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 《环境保护法》又提高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组织的级别。退一万步讲,即使出现10人以上的原告,也还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私益;其三,诉讼代表人为自己 (私益),但同时一定也为特定的他人,且他人也是本案当事人,而公益诉讼人为不特定的他人 (公益),也可能同时为自己 (这不是其本质),但那些不特定的他人却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们根本就未出现在本案之中。

关于群体诉讼与公益诉讼,学界不少论者常常混淆,常常因为群体诉讼 (特别是人数不确定的群体诉讼)人数众多而误以为其为了公共利益,从而混同为公益诉讼,最典型的就是把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等都视为公益诉讼,其实这其中只有德国团体诉讼是公益诉讼,其他都是群体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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