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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点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尽管如此,我国新兴经济组织形式的不断出现与生产分工的日益细化,使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然亟需更改。(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工业法概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点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均不构成本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沿革

1963年,我国 《刑法草案修正案》第三十三稿中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1979年 《刑法》制定时,基本保留了其内容,只改变了原先的法定刑,于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 《刑法》规定的主体范围,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状况,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1986年、1988年和1989年颁布了三项司法解释来阐释本罪的主体,并将本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无照施工经营者、在劳改企业中从事生产的职工。尽管如此,我国新兴经济组织形式的不断出现与生产分工的日益细化,使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然亟需更改。1997年 《刑法》修改时,为了让法条更具包容性,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拆分,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保留了原法条的同时,从中分离出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令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范畴大大缩小,以方便解决具体案件时的实践操作。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重大事故频频发生。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在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对该罪进行了修改,扩充了犯罪主体的外延,规定凡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合理化,将之前自相矛盾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更合理的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强调 “在生产、作业中”这一时空元素,大大方便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以前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主义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建设施工和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本罪之前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修改后本罪的客体范围明显扩大了,其客体已不再限于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安全。随着工业的发展,生产、作业愈来愈需要协作有序,某个环节发生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而且会直接关系整个生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www.xing528.com)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其次,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最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推荐阅读书目

1.王章学编著:《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孟庆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沈德咏、文盛堂编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丁天球:《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刘志伟、左坚卫:《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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