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硬件及其配套的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新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于计算机技术是一种复杂的高新技术,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多数是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或者具有较高操作水平的人,但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只要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我国国内,可适用我国刑法。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上述三种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仍然侵入的主观心理态度。通常情况下,上述三种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备有自身的安全保护机制,而且多数都难以破解,行为人必须通过自己的计算机技术故意侵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不从技术上特意地突破该类安全保障措施控制机制,是不可能轻易地进入该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三)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侵入的领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这三个领域之外的计算机系统,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即第285条关于本罪规定的 “违反国家规定”,而具体到本罪而言,是指违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关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侵入”是指未取得管理员资格或者相关部门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访问以上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五)本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www.xing528.com)
本罪的立法缺陷表现在:①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司法实践中,虽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意志实施本罪,也只能追究具体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无法以单位犯罪对单位进行处罚。②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计算机应用技术高速发展和普及的实际情况,许多关乎民生的行业的日常运转,如金融、电信、电力、燃气、航空、铁路等,都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行业的信息安全关乎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安全方面的危机,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巨大的危害。③本罪只规定了自由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过轻、缺乏震慑力,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不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本罪没有财产刑,实践中,许多犯罪人都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设置财产刑对于威慑和打击犯罪很有必要。
针对上述问题,应完善以下几点:①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到单位。②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重要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两类,并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保护领域。③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并增加以下几种刑罚:其一,罚金,对犯罪分子所处的罚金,可以以犯罪所得为标准,设定一定比例。其二,没收财产,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经济基础。其三,剥夺资格,即剥夺犯罪人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的从业资格。
推荐阅读书目:
1.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常建平、靳慧云等:《网络安全计算机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年版。
3.王永全、齐曼主编:《信息犯罪与计算机取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张越今:《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勘查技术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刘会霞等编著:《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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