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可以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认知。
(三)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又损害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了一定的危险状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否则,不构成本罪。刑法区分三种处罚情形:①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②实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③加重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www.xing528.com)
(五)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界限表现在:①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后者是有毒、有害食品。前者的范围比后者的范围要广,有毒、有害食品当然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特别法条,两者形成法条竞合。②在行为方式上,前者是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食品是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后者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③在构成标准上,前者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须达到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而后者是抽象危险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推荐阅读书目:
1.舒洪水主编:《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邵彦铭:《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赵秉志主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张永慧、吴永宁主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案例分析》,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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