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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原因及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定不明确《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规范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这就导致对许多生产、销售环节以外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制裁。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原因及解析

(一)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准入门槛较低

我国食品生产行业发展的起点较低,市场准入门槛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较低,大多数食品安全犯罪者正是因为食品制造销售行业的门槛低,市场的需求又非常旺盛,这些食品生产制造者为谋取不法所得,积极投入此项不法活动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利可图,不法分子在低投入、高回报的利益驱动之下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食品安全犯罪打击不力

食品安全犯罪打击不力让犯罪者意识到生产销售问题食品是一项低投入、低风险、高回报的行为。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配合不力。许多食品安全犯罪为跨区域作案,并实现网络、现实两个空间的交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涉及各地侦查力量间的跨区域协作,也涉及行政执法与侦查的跨区域合作,需要实现跨区域合作以及各部门的相互合作以制约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加之食品安全侦查专业队伍建设薄弱,各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实践中专业侦查队伍建设差别很大。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不一,缺乏操作性。如关于食品中某一限制添加物 “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超出多少认定为 “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各地司法机关的认识差别较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物品检验鉴定困难,很多添加物质缺乏国家统一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而且食品检验机构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无法出具鉴定意见,进而造成无法认定涉案食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www.xing528.com)

(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定不明确

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规范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这就导致对许多生产、销售环节以外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制裁。另外,司法实践中不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购入大量问题原料的行为,或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大量采购此类食品的行为,一般只能作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尚需要 《刑法》明确规定对食品安全犯罪预备行为进行追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对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中何为 “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何为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等问题,依然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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