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环境损害与一般侵权损害相比,有以下几点显著的不同:
1.工业环境损害不仅具有一般侵权损害的私益性人身和财产损失,对环境公益的损害是其区别于一般侵权损害的重要特征。这种公益性侵害,表现为对公众环境利用行为的妨害和环境享受权的侵害。
2.加害主体的多元性。比如在工业环境污染侵害中,经常出现复合环境污染损害。[24]这类损害的核心是多元加害主体的认定和各方责任分担等问题。
3.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排污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可阻却工业环境损害的民事违法性。目前我国工业企业合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亦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结果。但如果工业企业对此损失结果已有事前认知,也已经支付了环境利用的对价,在工业企业不违反规定进行法定禁止的环境利用行为时,一般不应再追究其环境损害民事责任。[25]
4.工业环境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比一般侵权损害更加困难。一是由于工业环境侵害的法律关系是以环境为中介物的 “人——环境——人”的关系。法律关系链条比较曲折,致害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不会直接显现。许多工业环境损害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逐渐显现,具有潜伏性、积累性。二是工业环境侵权损害的结构多是复合污染。而复合污染的因果关系证明更加困难。三是致害行为发生时的科技水平往往无法证明损害是否因该行为而发生或可能发生。在环境侵权损害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法律役于科学的现象。[26]
基于以上显著区别,因应工业发展对环境损害救济的特殊要求,工业环境损害救济法做出了有力回应。(www.xing528.com)
(1)工业环境污染损害实行严格责任。这与现代工业发展的特点密切相关。一是现代工业生产复杂,意外危险层出不穷。这种意外风险发生的概率不会因工业企业的主观意志发生变化。二是工业生产和工业污染的过程十分复杂,难以证实过错。三是适用严格责任是公平原则的适用。既然企业排污行为获得经济收益,亦应为其排污行为承担风险并赔偿损失。这里并不要求存在主观过错。
(2)工业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适应工业发展的实际状态。一是违法性判断仅以实际损害为准。二是环境损害的范围向生态破坏损失扩张。三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事实推定制。
(3)工业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以排除危害为核心。在工业污染的背景下,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与一般的侵权损害不同。其救济的着眼点,在于通过预防性措施,使加害人排除环境危害。而一般侵害的责任承担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主要为事后填补损害,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但不契合工业环境损害这种特殊侵害形态,亦不应作为工业环境损害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因此,在工业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中,应首先主张排除危害。
(4)在工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方面,除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如上文所述,还充分考虑了工业环境复合污染的责任承担问题。
(5)工业环境法上的恢复原状也与民法有别,主要是指环境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责任人把被污染或破坏的环境恢复到被损害前的状态。这种恢复是基于保护生态价值的考虑。适用这一责任形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有恢复的可能性,即现有技术能够恢复;其二,必须有恢复的必要性,即恢复代价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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