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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背景下的公民环境权诉求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人类享有的基本生态环境价值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就是工业化背景下的环境权的实质。派生性环境权,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这些权利着重于对政府环境公权力的监督,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因此,公益性环境权又可以衍生出公民对受托行为提出质疑的环境行政诉讼权利。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权源并没有确定,权利出现虚置。

工业化背景下的公民环境权诉求

环境权是指人应当天然享有的在宜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利。在我国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资源财产功能的挖掘和利用已经十分充分;但由于历史认识上的偏差,对环境的生态的破坏也十分严重。对人类享有的基本生态环境价值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就是工业化背景下的环境权的实质。事实上,环境权的核心是对日益稀缺的环境生态资源要素进行再分配,特别是要协调配置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价值与生态价值。

环境权可一般分为私权化环境权和公权化环境权两大类。私权化环境权一般通过对传统私权的限制或扩展来容纳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公众的环境权益。私权化环境权又可以分为私益性环境权和派生性环境权。私益性环境权,即私益性较强的环境资源生态价值利用权。如合适日照权 (阳光权)、安宁权、通风权。派生性环境权,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这些权利着重于对政府环境公权力的监督,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公权化环境权是基于环境资源要素的公共性特点和公民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20]产生的公共性权利。其又可分为环境公权和公益性环境权两类。环境公权即国家环境管理权,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环境行政权,包括审批、命令、许可、禁止、撤销等行政性权力。公益性环境权,具体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均为公共权利。但基于环境信托理论,主要由政府行使。因此,公益性环境权又可以衍生出公民对受托行为提出质疑的环境行政诉讼权利。(www.xing528.com)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权源并没有确定,权利出现虚置。由于我国尚无法律对公民具体环境权进行明确界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时,实务操作上也遇到相当大的难题。目前,无论是私权化环境权还是公权化环境权,在维权方面基本都采取民事诉讼的模式,且被告绝大多数局限于工业污染企业。这当然已经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事实上,大多数的工业环境问题的源头并非污染企业。如果相关地方政府能够切实履行其受托的环境治理义务,许多问题并不会发生。[21]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重点,应该放在对行政机构的事前规划和事中监控行为的可诉性设计上,而不是在工业环境污染问题爆发以后,进行事后的民事损害赔偿或刑事上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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